图片占位:leadbbsfile/UBBicon/em47.GIF正方:网络对图书的作用是正面的,会促进出版业,提高图书的销售量。图片占位:leadbbsfile/UBBicon/em47.GIF
现在来陈述我的观点
首先,因为传媒的作用是让人们亟以获得信息,作为一种新兴的、更为便捷的信息渠道,网络与传统的媒体如图书出版业,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竞争。但这种“竞争”并不就意味着“有害”,相反,缺失竞争的环境才会束缚事物的前进和改良脚步。
1 没有网络的时候,读者的选择范围相当小,一般是仅仅局限在其活动范围之内,而网络则让读者有机会接触到远方甚至国外的出版图书,从另一个方向上理解,在网络之前,图书只能为有限范围内的人所知,而现在它的覆盖面和读者群扩大了,销路扩大,销售量无疑会增加,出版业得到促进。与此同时,被更多人所知,图书的意义也得到了体现,对图书也具有正面意义。
2 人们认为网络会让读者有机会免费读书,因而会影响图书销量。但这种影响是有范围的。一般说来,如果是一本很无聊的书籍垃圾,快餐读本,是没人会在阅读后再去买一本。可如果是一本精华读物,网上阅读反而会勾起读者的购买欲。因为电子读本无论是从便携性还是从阅读感觉上来说,与纸张读本毕竟有区别。网上读过一遍的好书,人们往往会想再买一本来便携反复阅读。其实很多人网上阅读是粗略地看看,甚至完全是为决定是否要买书作个参考。所以网络实际上会起到一种过滤器的作用,去粗取精,以影响不同书籍销售量的方式,起到遴选作用,对图书业无疑也是有促进意义的。
3 这里要论述的是时效性的问题。没有网络之前,一本新出版图书要得到广泛了解,往往要经过很长时间,而网络则最快捷地让最多人了解它,图书可以迅速为人所知,这样的好处当然不言而喻。
至于说著作权的问题,这里是法律上的相关条文
注释、整理他人已有作品的人,对经过自己注释、整理而产生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对原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并且不得阻止其他人对同一已有作品进行注释、整理。
第二十九条 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七)项的规定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无故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网络作品,如果不为个人利益,即收取钱财,那样的话是具有使用权的,比如哈六,罗林只是抗议,并未见诸法律就可以看出来。同样,注释整理的权利也是有的,所以非赢利性使用不侵犯版权。
好了,以上就是偶的论述图片占位:leadbbsfile/UBBicon/em25.GIF图片占位:leadbbsfile/UBBicon/em46.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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