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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少年的公开致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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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宿宁 2007-11-07

文学少年的公开致歉信

我刊得知“出现未按程序处理稿件的事件”,
    所以责成本人(编辑部主任宿宁),进行调查处理,
    并在这里代表杂志社编辑部,进行公开说明、致歉。

在说明和致歉之前,我要表明,无论我们怎样处理,对流火、疾走考拉、蒙蒙、两色风景、千卜、小筱小筱、李化等几位作者的伤害已经形成,对此我们深感愧疚。
下面,我要对这一事件进行说明:
    首先说明杂志社的稿件管理程序:
    1、杂志社原本的稿费管理是由责任编辑报表,财务部统一邮寄稿费,但因周期比较长,同时缺少与作者的沟通,改为由责任编辑到财务部待领,然后直接邮寄给作者。这样能够缩短稿费发放的周期,并减少出错。
    2、杂志社有明确规定,杂志出刊后必须马上支付相关作者的稿酬,这一规定始终有效,并从未拖延。
    3、因刊物属性和市场的原因,本刊的运营成本很低,选摘稿酬为15元/每千字,原创稿酬为50-80元/每千字。
    4、杂志社、编辑部一向严格要求责任编辑处理稿件的程序,要求选摘稿件之前必须与作者沟通、改动稿件一定要取得作者的同意,用稿之后必须及时发放稿酬,即时邮寄样刊。

出刊后的第一时间,杂志社就已经支出稿酬,同时给每一位编辑配发了足够数量的样刊。
    杂志社主编曾经说过,我们的稿费很低,所以我们只能用诚意获得作者的支持了。
    也就是说,这一事件不是杂志社的程序化行为。

现在,我说明一下我的调查:
    林爱敏编辑,原本是学生作文版块的编辑,于今年7月份接手“童话版块”,负责童话版块的组稿、约稿、编辑、修改、稿费样刊发放的全部工作。
    造成林爱敏编辑出现这样问题的原因有
    1、原本负责的“学生作文版块”与“童话版块”的性质不同,目前学生作文无版权问题,不需要出刊前的沟通,所以,她缺少版权意识;
    2、接手这个版块后,由于缺乏经验,没有与原编辑进行作者队伍的交接,造成无法与作者有效的沟通;
    3、做为部门负责人,我没有进行有效的岗前培训,也疏于监督跟进;

我是于10月19日收到流火的第一封邮件,我当时即回复致歉,并将邮件打印出来交给稿件的责任编辑林爱敏,对其行为做出批评,同时要求其妥善处理。
    在此后的一段时间,我以为该编辑已经对处理完此事,直到今天得知事件的严重。
    执行主编也是今天(11月7日)得知此事,非常重视,责成我对此事进行处理。
我们对事件的处理:
    1、编辑部负有责任,立刻进行整顿,重新制定稿费发放的程序,使之更加严密,避免出现类似的问题;
    2、对这一事件的直接责任人林爱敏编辑,停职反省一个月,内部严重处分;
    3、以杂志社编辑部的名义公开声明道歉;
    4、立即按照原创最高标准补发作者稿酬,邮寄样刊;
    5、由编辑部主任代表杂志社编辑部直接向作者致歉;
    6、做为编辑部主任,我负有失察和疏于管理的直接责任,我已经向执行主编做出检讨,并申请扣发主任津贴

我的联络方式
    邮箱:ning1974@126.com
      办公电话:024-88551170
      手机:13609833536

编辑部主任:宿宁

#2 猪乐乐 2007-11-08

说点个人看法。
        编辑代领稿费,这个挺麻烦的,如果编辑和作者认识,有作者授权还好说,否则就成问题。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是作者和有法人资格的杂志社(或上级单位),作者和编辑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作者拿不到稿费只能向杂志社要(无论杂志社内部是如何规定的),杂志社可以做出解释,但这个责任没法推到编辑个人身上。杂志社对编辑寄发稿费的时间应有更精确的限定,“及时”这个概念还是显得模糊不清(当然,这就是杂志社内部管理的问题了)。
    对作者而言,如果杂志社只是偶尔延误或延误时间不太长,或财务、邮政方面出现问题等,我个人觉得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普遍的长时间延误就会使杂志社失去信誉,即使是公办的杂志也是如此。一经失去信誉,即便是偶尔的失误,也会被认为是有意的侵权,那杂志就不好办了。

“选摘稿件之前必须与作者沟通……”这个是重点,因为这么一“选摘”就是“千字15元”了。我理解“选摘”应该是对已经发表的作品的选摘,不知道流火的情况是不是这样?如果选摘的是投稿作品或其他从未发表过的作品,“沟通”大概还不够准确,应该是“取得作者同意”。

再发两句议论,从大里说,编辑(我指的是正经的编辑,不是那种靠侵权牟利的人)和作者属于同一社会阶层,作者的社会地位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和提高,那么编辑的劳动也不会得到多少尊重,这是唇亡齿寒的关系;从小里说,编辑也得在朋友圈子里混,关系总得尽量摆平。许多杂志报纸,稿费掐得都比较死,这不一定是杂志社或编辑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社会问题,我们解决不了,所以先不谈了,但是如果作者和编辑能建立良好的互谅、互让、互助关系,那我们还是有可能在很有限的生存空间里有所作为的。文学(我是说“比较纯粹的文学”)在当今中国还是夹缝里求生存,大家还须同舟共济。

先说这么多。

#3 童子 2007-11-08

:)知错就改,最好。
我也觉得文学少年是很有诚意的。

#4 流火 2007-11-08

非常高兴这次能有文学少年的管理人员亲自出动来面对整件事,而不再只是让作者自行去联系相关编辑给个地址补寄点稿费了事。
相信如果贵刊能一直保有这种程度的对作者,对版权,对文字的尊重与重视程度,很多事情都不会发生。
关于贵刊内部的程序和人员管理,我无权也无意多作了解,更没兴趣过问。仅基于贵刊作出的回应,我来补充几点:

1.请文学少年的编辑不要再拨打我的电话。
不想与你们通电话,是因为我不需要更多的解释和致歉。事情已经非常清楚明朗,还能再解释出来什么呢?而道歉这回事,并不是所有的“对不起”都会得到一句“没关系”作为回应。如果我对这件事说“没关系”岂不是自掴耳光,估计大家也会觉得我脑子坏掉了。

2.我同样也不会接受删除相关帖子的要求(如果你们有打算再次提出此要求的话)。
因为我在这个帖子里说的每一句话都是事情,并无添油加醋,也就无需晦藏。就如同贵刊发出的道歉声明,如果只是贴出来亮一下相,然后删掉或者藏起来,那它的意义就非常让人质疑。

3.请公布贵刊7月至11月,所有“未来得及”取得授权的与寄发稿费样刊的篇目及作者的详单,以便各位作者与你们联系。
一小时前,还有一位作者跟我联系,希望我给她文学少年的编辑的QQ号,因为她还发现自己的(除了我帮她认出来的那一篇之外)另外一篇稿件被贵刊无授权使用。
如果贵刊仍不打算公布这些稿子的名单,那么我非常有理由相信,你们抱有的就仍只是,找上门来一个就打发一个的态度,而不是在积极补救已经造成的事实。

4.请详查贵刊尚未印发的12月的稿件。
据我所知林编辑编的稿子是整个下半年的,在出刊前查一查,补齐授权,总比到时候一印出来又被发现有擅用的稿子好。
如楼上一位作者所说,既然是在网上取的稿子,在取文处留个言,联系到此文的作者是非常容易的。根本不去联系作者,就随随便便拿走,然后说“哎呀,我找不到你们呢”,说“我们杂志上印了声明噢,有请作者自己联系我们啦”,是很滑稽的。作者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文字被刊发,根本没有收到样刊,又怎么会看到你们的声明呢?难不成文被印到贵刊上去后,就会自动出现异能,发出电波与作者进行心电感应?

5.最后,关于道歉声明中的所说的“学生作文无版权问题”,我感到非常的疑惑。
难道贵刊的责编与编辑部主任,都同样认为,“学生作文”的版权不属于它的作者,是可以随便发的?
因为担心自己是业外人士不懂行规,所以特地跑去咨询了几位在其它杂志做编辑的朋友,得到的答复让我对他们放心同时对贵刊更疑惑。
虽然我本人并不写“学生作文”,自己也没有孩子或者学生会写出可能被贵刊收纳的“作文”来,还是希望能得到宿主任进一步的讲解。

#5 猪乐乐 2007-11-08

【案件简介】  林某,女,今年11岁,参加作文比赛获二等奖。一次,林某的母亲华某到新华书店为女儿买书时,发现一本《小学生优秀作文选》中选用了林某的那篇获奖作文。华某找到该书编者,提出应给林某支付稿酬,但该编者却称林某是未成年人,不能够享有著作权。请问,未成年人是否享有著作权?
【评析要点】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林某已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我国法律对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限制只在民事法律行为范围之内,而不包括事实行为。著作权的取得是一种典型的事实行为,不论作者年龄大小,只要其作品完成,就依法享有著作权。因此,未成年人也享有著作权,该编者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林某的作品且未支付稿酬,侵犯了林某的著作权。
http://fzjy.dxedu.gov.cn/showart.asp?id=162

兰溪市朱女士来电咨询:我儿子今年11岁,日前,我发现某儿童作文集中收集了我儿子的一篇文章。经与出版社联系,出版社以我儿子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支付稿酬。请问,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吗?

律师观点: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著作权是一项公民权利,不管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均可依法享有。《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影、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朱女士的儿子是作品的作者,因此依法享有著作权。出版社已出版发行了作品集,无论其出版目的、用途如何,都应在作品集上署上朱女士儿子的姓名,并按规定支付报酬。如出版社拒绝朱女士和她儿子的请求,朱女士则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其儿子的著作权。(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  陈福元律师) 
http://www.xmsm.jcy.gov.cn/news/show.aspx?id=857&cid=10

#6 宿宁 2007-11-08

回复流火、猪乐乐等以上网友

我今天上午拨打了流火的电话,“月光下的凤尾竹”响了很久,但是没接。
  打电话的目的,不是进行“游说”,是想在电话里告诉你三句话:
第一句话、发表声明的目的不是为了删除帖子,或者换得“没关系”,我在声明中说了“即使道歉,伤害已经造成”,我只想以正视听。
    我不希望某编辑个人的行为造成我刊整个编辑队伍的蒙羞。
    我管理下的编辑部运行多年,从未出现这样的事情。
    可以告诉你,“童话栏目”原本就是我做责编,
    做2年了,没有一起这样的事情。
    同时,小说、综合等栏目也没有这样的事情发生。

第二句话、我知道这件事情的第一个反映如你所说“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一模一样。
        这话我不想在网络上说,所以才给你打电话。
    因为:尽管一个人有错误,但作为管理者要保留其作为同事的尺度。
    所以才有了这份有点“官方辞令”的声明。
    但,在网络之下,我不会仅仅把这件事情当作一个过失,也不会象声明中那样简单的处理。
    现在说出来了,恐怕我还要承担“缺乏管理者必有理性”的指责,
    无所谓了。

第三句话、我以我个人的名义致歉,在我接到你第一封邮件之后,怎么就那么信任的交给她自己处理了?
    不是官方的道歉,
    你没接我的电话,我很惋惜,惋惜我失去了一个真实发泄的机会。

你选择在网络上进行,我只能带上编辑部主任的面具说话了,
  针对你的质疑,我做如下回答:
1、请文学少年的编辑不要再拨打我的电话。
我可以这样要求他们,也要求自己。
但稿费和样刊一定要补,你可以撕了、扔了或不屑理睬,但不能不寄。

2、我同样也不会接受删除相关帖子的要求
  这个问题我上面已经解释了。

3、请公布贵刊7月至11月,所有“未来得及”取得授权的与寄发稿费样刊的篇目及作者的详单,以便各位作者与你们联系。
这个事情昨天第一时间已经安排了,
还是交给该编辑。
如果她仍然不能妥善处理,而造成损失和影响,我主动承担我该承担的责任。

至于你说“如果贵刊仍不打算公布这些稿子的名单,那么我非常有理由相信,你们抱有的就仍只是,找上门来一个就打发一个的态度,而不是在积极补救已经造成的事实。”中“你们抱有……”的“你们”,我还要说一句,杂志社,财务部、我,从来都按照责任编辑报表第一时间将稿酬委托给责任编辑,真的不带“们”

4.请详查贵刊尚未印发的12月的稿件。
    这件事情,我明天召开编辑部会,我会郑重的提醒编辑们,包括大多数“从来都按照程序事先联系作者,争得同意后才发稿,然后及时邮寄稿费”的编辑。

5.最后,关于道歉声明中的所说的“学生作文无版权问题”,我感到非常的疑惑。
这个事情我没有把话说全:
我们杂志,受上级机关委托,开办“辽宁小作家基地”,
有一些中小学学员,
他们定期交上来的作文,由我们委托作家批改指导,
我们会选择优秀的进行“展示”,
那个栏目就叫学员优秀作品,连所在学校的校长都要写贺词。
性质如同班主任老师将一篇优秀作业贴在黑板报上。
你所接触的那位编辑
原来的工作就是在一摞学生作文中挑选“象样”的作业。

我说过,针对所有人提出的问题,我会尽力做出答复
我看到“猪乐乐”的发言,我相信你也能在这里找到你质疑的答复
谢谢各位为版权事业做出的努力。

#7 宿宁 2007-11-08

刚刚看到关于未成年人著作权问题的质疑
我补充一句
“辽宁小作家基地”学员,
在申请加入那一刻,
即授权“修改、点评、发表”作文
加入的目的就是这个
我们没有刊发过“学员”以外没有经过授权的作文

我所说的“没有版权问题”是缩略语
全称是“已经经过授权,无需进一步获得授权的”
语言呐!语言!

#8 流火 2007-11-08

谢谢宿宁的回复。
关于我拒接电话,拒绝接受道歉,以及拒绝“删除帖子的要求”,完全是来源于本人“接了”的那几个来自沈阳的电话所致的后遗症。不管是10月份首次与贵刊编辑沟通的电话,还是11月初再次接到的电话,我听到的都反反复复只是半点力度都无的解释,完全不能称之为理由的理由,以及,在我听过数遍保证后大概有点口气渐缓时,立即追加而至的“我们领导批评我了,我们领导说能不能请你把那帖子删了”。恕我打个无聊点的比方,这嘴脸,简直就同强抢了良家妇女,完了派管家过去散点银子,温言安抚几句,要求姑娘的家人哎呀你们就把贴县衙门口的那状子撤了吧,一般无二。
很遗憾我只能自我所见所知的一切获得印象、经验,以及作出判断。从与宿宁主任唯二(一封邮件,以及一封致歉信)的交流中,我没能得出更多的关于你本人,关于更多的编辑,关于整个编辑部,整本杂志与林编辑的更多的不同。不是对于未知的东西均以否定,而是因为无物可以支支撑肯定。
然后我在你的这一次的回复中找到了一些我觉得可以给予肯定的东西。
事实上按个人的习惯,我惯于信任一切。就在刚才,一位朋友看了你的回复后私下底对我说:“左看右看他还是在狡辩”,我回答他“那说明我这个人太轻信了。”虽然在这整桩事情里,我的信任一次一次被掷于泥地,我还是愿意努力让自己再次付出信任,不是对某个人,不是对某些被说出来的话,而是对于无法湮灭的事实的真相。

语言本身就是用来陈述事实的。
就像我提问,而你给予解答的“作文的版权”,会有疑惑是因为不了解更多的事实,所以我要求得到“讲解”,既然这一件事,可以被具体确凿地陈述清楚,那么其它的,所有的事情也都一样。

最后,仍然继续等待关于“第一时间已经安排了”的对于“3、请公布贵刊7月至11月,所有“未来得及”取得授权的与寄发稿费样刊的篇目及作者的详单,以便各位作者与你们联系。”的处理后续。

#9 宿宁 2007-11-08

我试图做了几件事情:
1、解释杂志社稿件稿费的管理流程,说明这是编辑个人行为;
2、表明编辑部的态度、措施以及对内处理情况;
3、进行公开声明,以挽回一些作者的名誉损失;
4、试图以当事人领导的身份进行电话沟通,以填补文字的空隙和冰冷;
5、继续跟进,以解答大家的疑惑。

如果各位还不满意,请告诉我,你满意的样式。
如果各位还觉得“狡辩”,请告诉我,你认为“不狡辩”的方式。
如果各位还认为我们站在“邪恶”的方向,请告诉我,怎样算朝“正义”回航。

真诚向各位请教

我能在我权限内做到的,我会毫不犹豫的做
在我权限内做不到的,我上报给领导

OK?

#10 九月 2007-11-08

上面这位同志,你们丑恶地改了作者的名字,要不要在杂志上刊登道歉信呢?你确定你联系过所有的作者了吗?

#11 艾斯苔尔 2007-11-09

宿宁好,大概我也是比较容易轻信的那种人,起码你这样回贴解释的态度,让我觉得你还是比较愿意沟通的,或者比较愿意倾听以及作出一定改变的人。

从来没有看到你们的杂志,不过看了你说得杂志稿酬标准,以及你们的发放稿费的流程,有些吃惊。

也许可能由编辑代领稿费,是有可能减少出错,但是我想,最有可能的,其实是方便编辑偷懒吧。
从这个角度来说,我想最轻信别人的,反而是你们杂志的负责人,呵呵,人性是最靠不住的,每个人都会说谎,所以才需要制度,才需要监督,才有可能做到最大限度的真实。

之前只是没有愤怒的作者出现,并不代表之前就没有这种事情发生,我相信这种事情早就发生过,只是一直没有浮出水面。

#12 流火 2007-11-09

我今天收到署名林编辑的200元汇单,上边写着:补11期稿费。
11期所载的《走失的扫帚》一文只有1700余字(按我的原文计算,实际刊登数我不清楚)。
之前我已经收到同样来自林编辑的,支付这1700字的稿费30元。
二者合计为230元。
不难计算出这跟文学少年公布的最高稿费80元/千字的标准中间有差额,那么多付的这些钱是什么意思呢?是付给什么人什么东西什么事情的呢?
我希望得到来自当事人林编辑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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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为这个,我想对之前所说的,“请公布贵刊7月至11月,所有“未来得及”取得授权的与寄发稿费样刊的篇目及作者的详单,以便各位作者与你们联系。”加以补充
也请贵刊“公布 相关稿件的刊载字数 和 应付的稿酬数目”
我想大家都没有兴趣再收到来自林爱敏编辑的,自她个人早已代领的五个月稿酬中重又拿出,永远让人无法弄懂其因由和标准的汇款。

#13 水晶可可 2007-11-10

知错就改,最好

#14 水晶可可 2007-11-10

总版主原谅你们了吗

#15 流火 2007-11-19

时间过去一周有余。
文学少年的杂志的相关人士再未出现,我也未得到关于此事进展的通知。对比之前的痛心疾首慷慨激昂信誓旦旦,真让人不知道该说什么。
那就不说吧,只是表示下遗憾。
我会不时把相关帖子提上来,好给自己,给大家提个醒。

#16 高手打牌 2007-11-27

引用第8楼宿宁于2007-11-08 23:25发表的  :
我试图做了几件事情:
1、解释杂志社稿件稿费的管理流程,说明这是编辑个人行为;
2、表明编辑部的态度、措施以及对内处理情况;
3、进行公开声明,以挽回一些作者的名誉损失;
4、试图以当事人领导的身份进行电话沟通,以填补文字的空隙和冰冷;

我觉得,事情出现,双方进行沟通后,仍然没得到解决或弥补,基于杂志社和作者双方的立场有很大差异。
作者,也就是版权所有者,其基本立场是:1,需要征得我同意才能使用我的东西。
                                      2,使用价格要事先协商一致。
                                      3,使用时间,期限,内容等使用要素需要协商一致。
并且,作者本人还有这样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1,想发表就拿去投,不想发表就自个乐;2,想投给那家就投给那家。
说简单点,文学作品也就是私有财产,所有人拥有完全处置权,任何人不能侵犯!
而杂志社,其基本立场是:1,基于刊物的实际情况,只能付出某种价格购买作品。
                        2,杂志社会付钱给作者,不会赖帐。
                        3,刊物的出发点是扶持市场,服务学生,希望理解。
                        4,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个人行为,杂志社本身的流程并无问题。
事情演化到这种地步,社方发言人觉得我已经努力沟通,表态,致歉,而作者仍不依不饶,缺乏诚意,也有点情绪了。
我个人觉得,这是杂志社方仍沿袭过去法制不健全时代的恶习的结果。那时候,杂志社扮演的是提携作者的角色,普通作者的作品被选用就感激涕零,哪里还顾得上讲价钱。版权也得不到保护。而现在,国家已经健全了法制,供求市场也渐趋平衡,所以,官本位的立场该改变了。
想白了,就是这么个情况,不打招呼就拿了人家东西,就是偷!
偷了被发现,即使付了钱,还是叫偷!
偷了后,没被发现前主动给钱,顶多算坦白退赃!
如果小偷的家长出来说好话,失主原谅与否,也不能逃脱法律制裁!

所以,普法是杂志社的首要问题。其次,就是服务意识,作者和读者都是上帝,别损害他们的利益。
顺便说一句,杂志社的管理流程其实与作者无关,社方个人行为是职务行为,是社方负全责的。

#17 高手打牌 2007-11-27

当维权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大于维权得到的补偿的时候,大多数人只能表示愤概,而侵权方拥有无成本或低成本的优势,可以小金额大批量地侵权获利,这就是侵权明目张胆频频发生的原因。
幸好有网络,这些跑不了庙的侵权方,在不当得利的时候,信用贬值,无法恢复,如同竭泽而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