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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区 / 幻想国[翻译基地]

关于国外作品在我国享受著作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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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楼主:慕容胖胖 2009-06-22

一、相关法律法规: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全文》 ,简称《伯尔尼公约》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简称 《国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简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 ,简称《著作权法》

二、哪些国外作品在我国享有著作权保护?
1)作者或者作者之一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成员国中有经常居所;(在这种情况下,作品无论是否已经发表,均受保护。)

2)作者不属于上述情况,但是,该作品在成员国首次或者同时发表;

3)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是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的,其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这个情况我们不太会遇到)

三、著作权包括哪些权利?

这个内容就多了,《著作权法》里一共列举了十六项。挑其中两项跟我们幻想国最相关的:

(十二)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五)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伯尔尼公约》第八条规定: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在对原作享有权利的整个保护期内,享有翻译和授权翻译其作品的专有权利。

在我国享受著作权保护的外国作品, 其作者依法享受上述权利,因此,未经作者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网络传播其作品,或者翻译其作品。
http://www.gwy1.com/gongj/tiaowen/200801/12951_3.html

四、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经作者同意?

《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对著作权的限制。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从上述条款看,以国外作品作为源文进行翻译,如果只限于自己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目的,是允许的。但是对国外作品的使用范围应当限定于自己使用的范围,在网络上传播同样构成侵权。

五、保护期

这个大家都知道:保护的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五十年内。

但是这个“五十年”期限,不是从作者死亡那天开始算的,是从死亡后次年1月1日开始,也就是保护至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六、侵权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或者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除应当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

#2 coffeecat 2009-06-22

等大家看看再置顶

#3 流云之鹰 2009-06-22

引用: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我们是在内部学习、研究用哟 表情占位:s:134

#4 圆月饼 2009-06-23

看着就困啊,哎 表情占位:s:133

#5 慕容胖胖 2009-06-23

引用:
引用第2楼流云之鹰于2009-06-22 22:58发表的 :


我们是在内部学习、研究用哟 表情占位:s:134

请问您是哪个学校的教学人员,或者是那个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呢?

别跟我扯你自己在搞研究。 自己搞研究的去看第(一)款。

就算是在本款下的使用和翻译,也只能严格限制于相应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将译文置于互联网上使不特定的大众均可获得,肯定不属于本款允许的范围。

#6 正在看牡丹 2009-09-26

我还刚想翻译一个东西,本以为作者已经死了好多年了,刚刚才查到01年才去世……我悲愤

#7 金山石子 2009-10-27

在网络上传播同样构成侵权?!
只是翻译来学习也不行呀

#8 译海泛舟 2009-11-14

这个贴子真让人长知识啊!谢谢胖胖!

#9 译海泛舟 2009-11-14

不要悲愤,翻译出来不出版就行了!你的翻译水平在实践中一定得到了不小的提高。

#10 龙腾知海阔 2010-03-23

我曾经因为这个翻译权问题差点惹上大麻烦……现在做什么翻译都非常小心……

#11 龙腾知海阔 2010-03-23

以后要多多请教胖胖老师表情占位:s:133

#12 徐晓英 2010-04-08

这个值得学习!
我也是最近才学过的。

#13 清水汀 2010-06-29

完全无知的人飘过。学无止境啊!

#14 飞哥 2010-07-16

个人出于兴趣翻译出来不是你的错
但网站刊登出来就是网站的错
严格来说是这样

#15 花啦啦 2010-11-11

学习学习,原来还真不简单。

#16 哈恰 2011-09-29

请问如果作者已经过身50年以上,但是大陆或台湾已有过中译本的,我还能再次翻译么?

比如在台湾正有人进行着繁体版翻译,但是这些书无法直接引进大陆,我可以翻译么?

多谢

#17 苁蓉 2011-12-03

看了之后有所了解了,但还是需要深入了解具体法条解释,免得到时吃亏

#18 包子头 2012-02-28

楼主,请问我最近想画一本外国书籍的系列插画,想用于参加比赛,可是在网上搜不到任何关于这本书作者及翻译作者的详细信息,纠结中。这本书的中英双语版本在2003年3月1日第一次印刷。请问我该注意什么?会不会涉及到版权纠纷?急急急急急急!!!万分感谢楼主!!! 表情占位:s: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