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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推荐一本书 :《人:游戏者》或名《游戏的人》

作者 忽而今夏 发表于 2004-11-05 浏览 4920 回复 11 主题ID 1989
忽而今夏楼主
200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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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98年贵州人民出版时名为《人:游戏者》,浙江美术摄影出版社出版时名为《游戏的人》,后一家出版社还同时出版了波普尔先生的《通过知识获得解放》。游戏精神最深刻最细致的阐述,喜欢这一话题的一定找来读。

胡伊青加的游戏理论

摘要:
胡伊青加心中的游戏概念实际上有三个层次:广义的游戏泛指活动者以活动自身为内在目的的虚拟活动(包括个体游戏和群体游戏);中义的游戏指群体游戏——某个群体在特定的休闲时空中按特定的规则进行的社会性游戏;狭义的游戏指竞争游戏——参与者的目的在于满足追求优越及其他相关心理需求的具有竞争性的群体游戏。胡伊青加的游戏理论主要是关于群体游戏尤其是竞争游戏的学说,他的游戏理论的普适性是有待进一步证明的。胡伊青加关于游戏的内在目的论思想的语言表述——“以(活动)本身为目的”——内含着将手段与目的混为一谈的逻辑错误,这种理论命题的精确性也是成问题的。

关键词:胡伊青加;游戏;群体游戏;竞争游戏;内在目的论;虚拟论;规则论;竞争论

在近代以来关心游戏问题的西方理论家中,专门写过游戏研究专著的人并不多见。荷兰著名历史学家和文化学家胡伊青加(或译:赫伊津哈)正是少数写过游戏研究专著的人之一。在《人:游戏者》(或译:《游戏的人》)一书中,胡伊青加从多方面考察了游戏现象,提出了自己的游戏观,并广泛讨论了多种人类文化与游戏的关系。自《人:游戏者》于1938年出版以来,胡伊青加的游戏理论在西方一直具有广泛影响。但直至1990年代中后期,国内才开始有人对他的游戏理论做一些评介工作;至今为止,中国学术界对胡伊青加的游戏理论仍未有全面、深入的研究。为了推进对胡伊青加的游戏理论的研究并使人们对这种游戏理论有一个较为全面准确的理解,本文将努力对胡伊青加的游戏理论作出较为全面深入的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对这种游戏理论的合理性作出分析。
在正式开始讨论胡伊青加的游戏理论之前,有必要先对胡伊青加的游戏理论的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作一点说明。按照常识,游戏可以是个体的,也可以是群体的。但胡伊青加所讨论的游戏主要是群体的。胡伊青加为什么偏重于群体游戏的研究呢?这是因为:他想从游戏论的角度加以讨论的文化现象都是社会性的,因而,个人游戏并未成为他主要关注的对象。对于自己的游戏研究中的这种偏向,胡伊青加本人说得很清楚:“由于我们的论旨是游戏与文化的关系,所以我们无需涉及游戏的一切可能形式,而只局限于它的社会表现。我们可以把这些社会表现称作游戏的高级形式……我们将要谈到竞争与竞赛,表演与展示,舞蹈与音乐,露天表演、化妆舞会与比武。我们将枚举的某些游戏特征是一般游戏所共有的,而另一些则只适合于社会性游戏。”[1](p9)可见:为了有针对性地讨论游戏与文化的关系,胡伊青加是自觉地将他所要讨论的游戏限定在社会性游戏的范围之内的。我们知道:西方语言中用来表达游戏的词主要有两个(以英语为例):一个是play,一个是game。其中,play泛指游戏(在更宽泛的意义上,作为名词的play甚至可以泛指活动,相当于activity);而game则仅指社会性的(因而有组织、有规则并通常具有竞争性的)游戏。由于胡伊青加所讨论的游戏主要是西方人称之为game的社会性游戏,因而,他的游戏理论实际上主要是game theory,而不是具有普遍意义的play theory。除研究范围外,胡伊青加对游戏研究的方法也有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对于游戏这种复杂的生命现象,我们很难“从逻辑上、生物学上或美学上加以准确界定。”[2](p9)那么,游戏研究的现实可行的方法是什么呢?胡伊青加认为:那就是“描述游戏的主要特征。” [3](p9)在胡伊青加看来:虽然我们不能通过准确定义的方式对游戏作出一劳永逸的把握,但我们还是可以通过特征描述的方式对它作出虽非理想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已够实用的把握的。

下面,就让我们来看一看胡伊青加对于(社会性)游戏的具体论述。

一、游戏的自愿性或自由性
与绝大多数理论家一样,胡伊青加也将自由看作是游戏的必备性质;只是,他将游戏的“自由”理解为“自愿”。如他所说:“首先,一切游戏都是一种自愿的活动。遵照命令的游戏已不再是游戏,它至多是对游戏的强制性摹仿。单凭这种自愿的性质,游戏便使自己从自然过程的轨道中脱颖出来。游戏是多于自然过程的东西,它是覆盖在自然之上的一朵鲜花、一种装饰、一件彩衣。” [4](p9)在胡伊青加看来:游戏是主体出于自愿而进行的活动,这种活动是超乎外力或自然必然性的强制的;作为因自愿而自由的活动,游戏是与受强制因而不自由的活动相对的。关于游戏的自愿性,胡伊青加还进一步阐述道:“儿童和动物之所以游戏,是因为它们喜欢玩耍,在这种‘喜欢’中就有着它们的自愿。……游戏是多余的。只有在对游戏的喜爱使游戏成为一种需要时,对游戏的这种需要才是迫切的。游戏可以被推迟,也可以在任何时刻停下来。它绝不受物质需求或道德义务的影响。它绝不是一桩任务。它是在闲暇、在‘空闲时间’内从事的活动。”[5](p10)在此,胡伊青加将游戏看作是主体仅仅出于“喜爱”而进行的“多余”活动,而那些出于物质需要和道德义务而进行的“必须”活动则不是游戏。总之,在胡伊青加看来:“游戏的最主要的特征,即游戏是自愿的,是事实上的自由。”[6](p10)简而言之:游戏是因自愿而自由的活动。这就是胡伊青加对游戏的基本理解。
胡伊青加注意到:关于游戏的自愿性,人们可能会提出疑议——“人们可能反驳说,此种自愿对动物和儿童来说并不存在;动物和儿童必定游戏,因为它们的本能驱使它们游戏,因为游戏服务于发展它们的身体能力与选择能力。”[7](p9)对此,胡伊青加反驳到:“‘本能’一词……引入了某种未知的性质,同时一开始就假设游戏的有用性也陷入了预期理由的谬误之中。”[8](p9-10)胡伊青加认为:动物有游戏本能的说法是难以证实的,而预设游戏的有用性则会使人陷入自我蒙蔽的陷阱;因而,那种主张游戏是动物出于本能或身心发育的需要而进行的活动的观点是不可靠的。在此,我们有必要指出:胡伊青加对于游戏有用论的反驳实际上是无力的。因为:经验科学命题合理与否的标准主要是是否符合实际。只要与可以观察到的相当一部分事实相符,无论理论命题是出于事先的假设还是事后的归纳,就都是具有合理性的。关于游戏的动因,大量的生物学和心理学研究都证明:幼年动物的游戏的确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身心发育的需要。这种内在需要实际上是生命体内在的一种自然必然性。因而,在生理乃至与生理状态直接相关的潜意识的层面上,游戏实际上可以是一种内迫性的活动。胡伊青加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清不同的人可以在不同的层次上讨论同一问题,因而,将人们在不同层次上对游戏的不同看法看成了互不相容的。这不能不说是视野的狭隘。实际上,出于内迫性的活动在主体的自觉意识的层面上仍然可以是自愿的。这是因为:在主体通过自身活动来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中,并不存在外来的强迫性;因而,在主体的自觉意识的层面上,这种活动完全可以是出于自愿或自我选择的;尽管在更深的层面上,它可能是具有内在的强迫性的。可见:生理与潜意识层面上的内在强迫性与自觉意识层面上的自愿性是可以相容的。也就是说,我们在自觉意识的层面上出于自愿并感到自由的活动实际上是可以包含内在的强迫性的。这种情况表明:含糊笼统的自由论并不能真正解决游戏的本质问题。
在对游戏的自愿性作出上述分析后,我们可以认定:胡伊青加关于游戏是自愿的或在自愿的意义上是自由的观点是有特定的适用范围的;具体说来,这一观点只是在主体对待活动的态度这一自觉意识的层面上才是成立的。

二、游戏的虚拟性[佯信性]与非实利性
除自愿性外,胡伊青加认为:游戏的另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活动者对于活动的虚拟和佯信意识。他说:游戏的“第二个特征……即游戏不是‘日常的’或‘真实的’生活。”[9](p10)游戏“只是假装的”。[10](p10)在胡伊青加看来:游戏不是现实活动,而是对于现实生活的模拟扮演活动。如他所说:“游戏与日常生活的‘不同’,游戏的诡秘性质,最为生动地体现在‘乔装打扮’中。在这里,游戏的‘超日常’性质表现得淋漓尽致。乔装或戴面具的个人‘扮演’另外的角色、另外的存在物。乔装者就是这个另外的存在物。”[11](p16)而对于扮演行为的“假装”性,游戏者“总是同时既是知情者又是受骗者。但他却宁愿做受骗者。” [12](p28)这就是说:游戏者对于自身活动持的是明知虚拟而又徉信为真的态度。由于佯信为真,游戏者虽然明知活动是虚拟的,但他对待这种活动的态度却是严肃认真的。如胡伊青加所说:“对游戏‘只是一种假装’的意识,决不妨碍游戏者以最大的严肃来从事游戏,即带着一种入迷,并至少是暂时完全排除了那种使人困惑的‘只是’意识。”[13](p10)实际上,在胡伊青加眼中:虚拟性(更准确地说,是人对于活动的虚拟意识)还只是游戏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只有当人对活动明知虚拟而又信以为真的时候,这种活动才是真正的游戏。由此,胡伊青加本人对于游戏的第二个特征的表述——“假装”性或“虚拟”性——实际上是不够准确的,真正准确的表述实际上应该是佯信性——明知虚拟而又信以为真的特性,而不是简单的虚拟性。对于信以为真的活动,人们自然会认真对待;由此,那种把游戏看作是不严肃的活动的观点是错误的。如胡伊青加所说:“我们习惯于把游戏与认真理解为对立。然而,这种理解看来并未触到问题的实质。”[14](p22)
游戏的虚拟性[佯信性]还带来了与之相关的另一个重要特性,那就是非实利性。胡伊青加说:“游戏具有……一种非实利主义的特性。”[15](p2)因为,在胡伊青加看来:“游戏存身于需要和欲望的直接满足之外,……它是作为一种在自身中得到满足并止于这种满足的短暂活动而插入生活的……。作为一种间奏曲,一种我们日常生活的插曲……,作为一种固定出现的松弛,游戏成了一般生活的陪衬、补充和事实上的组成部分。它装饰生活、拓展生活并作为一种生活功能而为个人和社会所需要。”[16](p11)在此,胡伊青加认为:在活动所起的作用及起作用的方式上,游戏不同于现实活动的地方在于:在现实活动中,人通过谋求活动之外的结果来满足需要;而在游戏中,人则在活动本身中得到满足。在胡伊青加看来,游戏所起的作用主要是装饰生活、调节生活,并在现实生活之外拓展新的生活空间。胡伊青加承认:游戏能满足个人和社会的某些需要。也就是说,游戏是有用的。但胡伊青加认为:游戏的有用性与现实活动的有用性是不同的。他说:“游戏是一种必需,游戏推动文化,或它在实际上的确成了文化,难道这个事实会贬低它的无功利性吗?绝不会,因为它所服务的目的外在于直接的物质利益,或者说外在于个人对生物需求的满足。作为一种神圣的活动,游戏自然对团体的福祉有所贡献,但却是以别的方式而不是以获得生活必需品的方式来作出的。”[17](p11-12)在此,胡伊青加实际上是根据利益或有用性是否体现在物质资料上而将利益或有用性分成了两种,即:实(际)利(益)与非实(际)利(益),或实际的有用性与非实际的有用性。在此基础上,胡伊青加又用“功利”一词来专指实(际)利(益)也即物质利益。这样,游戏就被说成了有用却“无功利”的活动。然而,我们应该指出:在实际生活中,“功利”一词的涵义既可能被人们理解为特定的利益——物质利益,也可能被人们理解为一般的利益——包括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在内的各种利益;因而,游戏“无功利”的说法实际上很容易使人误解,并由此导致人们思想上的混乱。由此,这种说法实际上是不怎么可取的。

三、游戏(在时空特征和活动规则上)的封闭性
作为现实生活的插曲,游戏活动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有限的。这就是胡伊青加所说的游戏的封闭性。胡伊青加说:“游戏的第三个主要特征:它的封闭性,它的限定性。游戏是在某一时空限制内‘演完[play out]’的……。游戏开始,然后在某一时刻‘结束’。游戏自有其终止……。比时间限制更为突出的是空间的限制。一切游戏都是在一块从物质上或观念上、或有意地或理所当然地预先划出的游戏场地中进行并保持其存在的。……竞技场、牌桌、魔法圈、庙宇、舞台、屏幕、网球场、法庭等等,在形式与功能上都是游戏场地,亦即被隔离、被围起、被腾空的禁地,其中通行着特殊的规则。所有这些场地都是日常生活之内的临时世界,是专门用来表演另一种行为的。”[18](p12)在此,胡伊青加描述的是游戏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形式特征。在胡伊青加看来:人在现实生活中是不自由的,而在游戏中则可以按意愿来行事。在充满不自由的人生中,游戏是人们暂时享受一下自由的难得时刻。这样的时刻特别值得人珍视。所以,人们会特意将游戏安排在特定的时间(节日或其他休闲时间)和空间(庙宇、剧场等专用空间)中进行,以示对游戏的尊崇。在为游戏而安排的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中,人们将自己与现实生活暂时隔离开来,或者说,使自己暂时处于一种相对封闭状态。如胡伊青加所说:“这个游戏世界是他暂时把自己与别人封闭在内的。”[19](p14)
游戏的封闭性不仅表现在时空特征上,也表现在活动规则上。在游戏中,人们暂时放弃了现实生活的规则,转而启用一种为游戏而制定的特定规则。胡伊青加说:“在游戏的圈子内,日常生活的规则和习惯不再有效。……这种对日常生活的暂时取消为童年生活所完全认同,在野蛮人团体的宏大的仪典游戏中也同样显著。在……隆重节日期间,……一切报复和仇杀都被悬置起来。这种因神圣游戏期而对正常社会生活的暂时悬置,就是在较高级的文明中也有无数的遗迹。”[20](p15-16)比如,在某些特定的节日(如狂欢节和愚人节)中,按照约定俗成的游戏规则,人们可以做在一定程度上违反现实社会中的某些法律和道德规范的事。
总之,在时空特征和活动规则上,人们都倾向于将游戏与现实生活区别开来。这就是胡伊青加所说的游戏的封闭性。

四、游戏规则的绝对性[权威性]与游戏形式的可审美性
我们知道:个人游戏并不一定有规则。但胡伊青加所谈论的主要是西方人称之为“game”的社会性游戏,而不是宽泛的“play”。所以,胡伊青加会说:“一切游戏[game]皆有其规则。”[21](p14)而且,如胡伊青加所说,规则还在某个层面上决定着活动的性质:“规则决定那暂时世界(为游戏所划定)的东西。”[22](p14)所以,对于社会性游戏的探讨,不能不提到它的规则。
胡伊青加认为:游戏的规则应该是绝对(有效)的。他说:“游戏的规则绝对具有约束力,不允许有丝毫的怀疑。……一旦规则遭到破坏,整个游戏世界便会坍塌。……违反规则或忽视规则的游戏者是一个‘违规破坏者’。……破坏者剥夺了游戏的幻觉,……破坏了魔幻世界,因而他成了胆怯者并必须被驱逐出去。”[23](p14-15)。规则是群体活动的前提;因为:没有规则对人们的行为的协调和制约,群体活动就无法正常进行并达到既定的目的。群体游戏自然也离不开规则。如果游戏规则遭到破坏,那么,这种游戏就无法进行;而游戏规则的改变,则会导致游戏性质的改变,甚至使游戏转变为非游戏。所以,为了保证活动能作为某种游戏来进行,就必须捍卫这种游戏规则对于所有参与者的绝对的约束力。这就是游戏规则对所有参与者都普遍有效意义上的绝对性或权威性。
规则使得活动有秩序。胡伊青加认为:游戏所创造的秩序是最高的。游戏的高度有序性使得游戏具有运动形式上的可审美性。他说:游戏“创造秩序,它就是秩序。它把一种暂时的、有限的完善带给不完善的世界与混乱的生活。游戏对秩序的要求是绝对的、最高的。对秩序的最微小的偏离都会‘破坏游戏’,都会剥夺它的特性并使之失去价值。……游戏与秩序之间的深刻联系,也许就是游戏……在很大程度上似乎属于美学领域的原因所在。游戏有一种要成为美的倾向。这种审美的因素很可能就等同于那种创造有秩序的形式的冲动,它把生气贯注给游戏的各个方面。……游戏迷住我们;游戏是使人‘入迷的’、‘吸引人的’。游戏带有我们可在事物中窥见的最高特质:节律与和谐。”[24](p13)在此,胡伊青加所说的游戏实际上只是指在规则和秩序上处于理想状态的群体游戏。这种理想状态的群体游戏自然是具有胡伊青加所说的由节律与和谐所造成的运动形式的可审美性的(如某些集体舞和团体操等)。胡伊青加还认为:由游戏所造成的比日常生活更高的秩序还会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发生良好的影响,使得人们的整个生活都变得更为美好。以仪式为例,胡伊青加说:“仪式的参与者们都相信,……它带来一种较他们日常生活更高的事物的秩序。……这个世界的影响并不随游戏的结束而消失;相反,它持续不断地把它的光芒放射到外面的日常世界,对整个团体的安全、秩序和繁荣起着有益的影响。”[25](p17-18)可见胡伊青加对游戏(尤其是规则完善因而高度有序的游戏)的推崇。
总结上述游戏特征,胡伊青加给游戏下了如下的定义:“游戏是一种自愿的活动或消遣,这种活动或消遣是在某一固定的时空范围内进行的;其规则是游戏者自由接受的,但又有绝对的约束力;游戏以自身为目的而又伴有一种紧张、愉快的情感以及它不同于日常生活的意识。” [26](p34-35)他认为:这个定义可以“囊括我们在动物、儿童与成人那里叫做‘游戏’的全部活动:力量与技能的游戏、发明游戏、猜迷游戏、幸运游戏、各类展示与表演。” [27](p35)除了前面所引的定义外,关于游戏,胡伊青加还有其他与上述定义类似但在言辞上又有所不同的表述。如在谈论诗歌与游戏的关系时,胡伊青加曾将自己对游戏的看法表述如下:“游戏是这样一种活动,它行进在某种时空限度之内,有一可见的秩序,遵守自愿接受的规则,在生活必须或物质有用性的领域之外。游戏的心境是狂喜与激越,是与重大场合相协调的神圣的或欢庆的情绪。伴随行动的,是一种高扬和紧张的情感,继之于欢笑与松弛。”[28](p169)在这段引文中,胡伊青加将自己关于游戏的非实利性这一观点表述得更为清楚,因而可以作为前述定义的补充。
在上述定义和相关表述中,胡伊青加从活动的目的、规则、时空特征以及主体的感受和态度等方面对游戏的性质作了综合说明。应该说,胡伊青加对他所理解的游戏作了比较全面的描述。然而,这种特征描述式的定义,其所描述的各种特征之间的关系是不怎么清楚的,因而不免让人觉得逻辑性不强。如果对胡伊青加所描述的各种游戏特征之间的关系加以清理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将胡伊青加关于游戏的特征描述式定义转换为更具逻辑性的科学式定义,那就是:游戏是活动者以活动自身为内在目的的非实利性的虚拟活动;其中,群体游戏是某个群体在特定的休闲时空中按特定的规则进行的社会性游戏。在这一分为两个层次的游戏定义中,前一个层次的定义其实不仅适用于群体游戏也适用于个体游戏,因而可以看作是胡伊青加关于游戏的一般理论;而后一个层次的定义是在前一个层次的定义的基础上对于群体游戏的附加定义,因而是胡伊青加关于群体游戏的特定理论。根据这一定义,胡伊青加的一般游戏论可以说是目的上的“内在目的”论、功能上的“非实利”论以及存在方式上的“虚拟(活动)”论;而他的群体游戏论则是一般游戏论基础上的“(特定)规则”论。仔细考察胡伊青加所描述的游戏的各种性质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发现:活动目的的内在性质是最具根本性的,因为游戏的其他性质都是以此为前提的。因此,我们不妨采取“纲举目张”的办法,对胡伊青加的游戏观作一个最简洁的概括,那就是:游戏是活动者以活动自身为内在目的的活动。由此,我们也可以将胡伊青加的游戏论简称为“内在目的”论。由于这种内在目的论实际上隐含着以活动本身为手段的“内在手段”论,因而,这种游戏论实际上也可以说是“内在目的与内在手段的统一”论。
在前面的讨论中,我们已经看出:胡伊青加的游戏研究是具有一定的实用主义倾向的。这种倾向表现在:偏重于从与自己的论题有关的方面去谈论游戏,而不求对于游戏现象的尽可能全面准确的把握。综观《人:游戏者》一书,我们可以发现:胡伊青加谈论游戏,其侧重点是不断随着当前的论题而转移的。在专门讨论游戏问题的前面几章,我们看到:胡伊青加关于游戏的核心论点是“内在目的”论。然而,当胡伊青加着手谈论人类文化与游戏的关系时,我们却发现:他看待游戏的侧重点已经转移到某些群体游戏所具有的竞争性与表现性上(尽管与此同时他并没有放弃内在目的论)。因为:在他看来,与人类文化的起源和发展相关的游戏性质主要是竞争性与表现性,尤其是竞争性。如他所说:“与我们相关的较高形式的游戏功能可以主要产生于两个基本方面(我们就是从这两个方面见出游戏的功能的):或是为某物而竞赛,或是对某物的表现。这两种功能可这样结合:游戏要么‘表现为’一场比赛,要么成为一场为最佳地表现某事物而展开的比赛。”[29](p16-17)这时的胡伊青加认为:“竞赛具有游戏的全部形式特征,同时也具有游戏的大部分功能特征。”[30](p60)他还表示:“我……强烈地相信,竞争与游戏有内在的一致性。”[31](p37-38)甚至认为:竞争就“意指游戏”。[32](p170)我们知道:事实上,竞争性只是某些群体游戏才具有的特征,个人游戏以及某些群体游戏并不具有竞争性。胡伊青加自己也说过:“单独的[单个人的]游戏并无获胜可言”[33](p62)。可见:在谈论文化与游戏的关系时,胡伊青加所用的游戏概念实际上是一种比一般游戏乃至群体游戏都更为狭义的游戏概念;他这时所说的游戏实际上只是指竞争游戏(具有竞争性的群体游戏)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看到:胡伊青加心目中实际上有广狭不等的几个层次的游戏概念,只是他自己并没有明确地加以区分并表达出来。为了较为全面准确地把握胡伊青加的游戏观,在此,我们有必要替他做一下游戏概念的层次划分工作:如果将作为内在目的的虚拟活动的游戏称为广义游戏的话,那么,按特定规则进行的群体游戏就可以称为中义游戏,而群体游戏中具有竞争性的那部分游戏就可以称狭义游戏。
在《人:游戏者》一书的大部分章节中,胡伊青加所说的游戏实际上主要是指竞争游戏。由于竞争游戏概念在胡伊青加的游戏和文化理论中的特殊重要性,我们有必要对胡伊青加心目中的这一游戏概念作较为深入的探讨。下面,就让我们来看一看胡伊青加本人对竞争游戏的论述。
胡伊青加说:“在一切[竞争]游戏中,非常重要的是游戏者可向别人夸耀他的胜利。……竞争的……首要的事情是要胜过他人、成为冠军并因此而受到尊敬的欲望。……我们‘为了’某种东西而游戏或竞争。我们为之游戏或竞争的这个对象首先便是胜利。”[34](p62)竞争的“成功给予游戏者以某种满足,”[35](p62)一种“自我满足感。”[36](p62)在此,胡伊青加指出:在竞争游戏中,人们通过追求胜利来满足自我肯定和受到尊敬的心理需要。竞争活动可能会涉及物质财富的夺予。然而,在胡伊青加看来,如果竞争者最终是为了心理需要的满足而进行竞争活动,那么,即使涉及物质财富的夺予,这种竞争活动在根本上仍然是非实利性的游戏活动,而非谋求实利的现实活动。如在谈到“散财”或“毁财”比赛这种行为时,胡伊青加说:这种行为的“本质特征乃是占上风。对立的两组不是为了财富或权力而竞争,而只是为了能展示其优越性这种愉悦而竞赛,一言以蔽之,为了荣耀而竞赛。”[37](p74)他还认为:“蛰伏在与散财宴相关的所有这类奇特习俗下面的原则,乃是单纯的竞赛‘本能’。这些习俗必须首先被视为人的争斗需要的粗鲁表现。”[38](p76)在此,胡伊青加更明确地将竞争游戏的动因归结为人有证明自己优越及获得荣誉等心理需要。在胡伊青加看来:在社会生活中,人想要证明自己优越、获得荣誉和受到尊敬的心理需要是普遍存在并根深蒂固的。如他所说:“从儿童的生活直到文明的最高成就,一种指向完美的最强烈的冲动(无论个人还是社会),乃是那种因自己的优秀而受到赞扬与褒奖的欲望。……一个人必须证明自己‘优秀’……竞争就是用来证明优越性的。”[39](p79)所以,胡伊青加认为:竞争是一种“本能”或类似“本能”的行为;而且,正是这种竞争“本能”构成了人类文化发展的一种基本动力。由上述分析可见:对于以竞优争胜为外显特征的竞争游戏,胡伊青加还是坚持他关于游戏的内在目的论的基本观点的;只是,他将竞争游戏的内在目的具体解释成了显示优越等心理需要的满足。
综上所述,胡伊青加心目中的竞争游戏概念可以概括如下:竞争游戏是参与者的目的在于满足追求优越及其他相关心理需求的具有竞争性的群体游戏。这就是胡伊青加心目中的狭义游戏概念。
值得顺便一提的是:国内有的学者将胡伊青加关于游戏(实际上只是竞争游戏)的观点概括为“公平竞争”说,其实是不准确的。应该说,胡伊青加的确是说过竞争游戏应该公正之类的话的。比如,他曾经说:“按照我们的思路,欺骗作为赢得某一游戏的手段,乃是对该游戏游戏特征的褫夺。同时也完全破坏了游戏。因为对于我们来说,游戏的本质就在于对规则的遵守,即必须是公正的游戏。”[40](p64)然而,紧接着这段话,胡伊青加又说:“然而,古代文化却揭穿了我们在这方面的道德评判。”[41](p64)因为:正如胡伊青加所注意到的,用欺骗手段来智胜对方的竞争游戏在历史上其实是屡见不鲜的。而且,事实上,斗智本身就是竞争游戏的一种特定形式,如胡伊青加所说:“靠作弊而智胜某人的行为本身就是竞争的一种主题,即一种新的游戏主题。”[42](p65)胡伊青加看得很清楚:在现实存在的竞争游戏中,人们不仅“‘凭借’体力……智力……来竞争,”还“凭借狡黠和欺骗来相互竞争。”[43](p64)他还认为:竞争“游戏可以是残酷的、血腥的,……还常常可能是虚假的。”[44](p266)我们知道:对于人的社会行为,我们可以作事实研究,也可以作道德评价;这两者可以互相结合,也可以彼此分开。对于社会性游戏,胡伊青加选择的是将道德评价与事实研究分开而侧重于事实研究的方式。他说:“游戏是存在于道德之外的。游戏本身既非善亦非恶。” [45](p272)可见,对于游戏,胡伊青加是不会用道德评价来代替事实判断的。至此,我们应该可以看清:在胡伊青加眼里,“公平竞争”其实只是人们关于竞争游戏的一种理想,而非所有竞争游戏的现实状况或必备条件。由此,将胡伊青加关于竞争游戏的观点概括为“公平竞争”说,实际上是对他的有关言论未加仔细辨析因而草率得出的错误结论。
至此,我们清理出了隐含在胡伊青加关于游戏的言论中的三个不同层次的游戏概念,本文对于胡伊青加的游戏理论的梳理工作应该可以算是较为圆满地完成了。在本文的最后部分,且让我们来讨论一下胡伊青加的游戏理论的合理性问题。应该肯定:胡伊青加关于游戏的多种特征的描述与人们关于游戏的常识是相当符合的,因而,他的游戏理论是具有相当的合理性的。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他的游戏理论还是有不足之处的。首先,胡伊青加所讨论的游戏主要是群体游戏尤其是竞争游戏而对个体游戏则很少顾及,因而,他的游戏理论在视野上是不够宽的。尽管他从对于群体游戏的讨论中得出的某些结论实际上也适用于个体游戏,但这部分结论对于个体游戏的适用性毕竟没有经过较为充分的证明的,因而是带有一定盲目性的。完善的科学理论应该是对于同类现象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而胡伊青加的游戏理论在普适性上还是有待进一步证明的。这不能不说是胡伊青加的游戏理论的一个缺陷。其次,由于胡伊青加对目的概念未加仔细思考和准确界定,他关于游戏的“内在目的”论思想的语言表述——“以(活动)本身为目的”——实际上是不准确的。按照系统论的看法:目的是系统事物 所趋向的自身或他者的某种存在状态(包括自身与他者的某种存在关系)。其中,系统事物(只关自身)的内在目的(只能)是系统事物所趋向的自身内部的某种稳定状态 。从理论上说,作为目的的系统事物的稳定状态只是一个(不占时间的)点,一旦达到这个点,系统事物就会失去活动的动力因而停止活动。所以,从理论上说,处于活动状态的系统事物肯定是(至少在某一方面)处于不稳定状态的。相对于作为目的的稳定状态来说,系统事物的活动实际上只能是用来达到目的的手段,而不可能是目的。因此,像胡伊青加那样把活动本身看作并说成是目的从而将手段与目的混为一谈的做法实际上是包含着较为严重的逻辑错误的,因而不可取的 。实际上,内在目的论的准确表述应该是目的在于活动者自身的某种稳定的存在状态,而不是活动本身。由此可见:胡伊青加关于游戏的内在目的论在命题的精确性和科学性上还是成问题的。
讨论至此,对于胡伊青加的游戏观及其合理性,我们应该看得比较清楚了。本文也应该到此结束了。

注释(或参考文献)
[1] -[45](荷)胡伊青加.人:游戏者(成穷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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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而今夏
2004-11-05
#2

黄 行 福

对于游戏,中国人通常都将其与非严肃、非正经相联系,几年前,电视剧中一句“游戏人生”流行全国时,更是引来众多的评论与非议。毫不奇怪,这与我们的传统有关。中国人向来都有注重实用理性的习惯,对于任何事,通常都以严肃而又实用的态度来审视,因而,一时难以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实用的东西,往往被视为“奇技淫巧”。游戏,由于其自身的特点,自然就在“奇技淫巧”的行列了。直到今天,我们仍然很难在思想上将游戏与正经事情联系在一起,并且通常将游戏只看成是儿童的专利,认为只有儿童才游戏;或者与某一生活领域相联系,将其局限在一个狭窄的领域,比如体育。
中国人对于游戏的这种态度,最典型的反映在游戏的定义上。由中国社科院语言所编辑、商务印书馆80年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对“游戏”的定义是“⑴娱乐活动。如捉迷藏、猜灯谜等。某些非正式比赛的体育话动,如康乐球等也叫游戏。⑵玩耍:几个孩子正在大树底下~。”85年版的《辞海》(缩印本)对游戏的定义,更是明确地将其限定在体育和娱乐的范围内。它是这样解释的:“体育的重要手段之一。文化娱乐的一种。有智力游戏(如下棋、积木、填字),活动性游戏(如捉迷藏、搬运接力),竞技性游戏(如足球、乒乓球)。游戏一般都有规则,对发展智力和体力有一定作用。”很显然,在权威工具书中,游戏被认定为娱乐和体育的手段,与正经事不相容,“游戏人生”就是娱乐人生,就是将严肃的人生视为儿戏,自然就难以被我们所接受。
我们总是板着面孔、以严肃的态度看待游戏,所以,几千年来,尽管我们创造各种各样的游戏形式,但我们一直将其视为饭后茶余的消遣,视为紧张之后的娱乐;尽管我们编辑出版了一本本介绍游戏活动的书籍,却难以见到对游戏进行研究的文章或专著,甚至连专著中一个专门的章节也是近几年才出现。因为那种“奇技淫巧”人们不屑研究,也不敢研究。
教育,是育人的事业,是极其严肃的大事业,人们虽然将教育与游戏相联,但基本上是在方法的意义上倡导的,认为游戏可以作为重要的教学方法,在游戏中,学生可以掌握知识、形成技能,仅此而已。本文却要在更加广泛的教育领域考察教育中的游戏因素,以期获得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
对于教育中游戏的作用,西方教育家们有过广泛探讨。他们主要围绕游戏在儿童成长中的作用,从心理学和教育学的角度进行观察、实验,得出结论。皮亚杰认为“游戏是学习新的复杂客体和事件的方法,是巩固和扩大概念和技能的方法,是使思维和行动相结合的方法。”“儿童在游戏时并不发展新的认知结构,而是努力使自已的经验适合于先前存在的结构。”①弗洛伊德认为“游戏能帮助儿童发展自我力量。通过游戏,儿童可以解决伊特和超我之间的冲突。游戏是由愉快原则促动的,它是满足的源泉。游戏也是缓和心理紧张和使儿童掌握大量经验的净化反应。”②在弗洛伊德看来,游戏近乎儿童的本能,儿童就是在这种近乎本能力量的促动下游戏的。桑代克则侧重从社会文化的影响角度进行研究。他认为,游戏不是儿童的本能,它依靠社会上成人对它的强化,在很大程度上受文化的制约。因为每种文化都重视和奖励不同的行为,所以不同文化社会中儿童的游戏就反映了这些差别。在桑代克看来,不同的社会文化类型,决定儿童游戏的类型。罗伯茨和萨顿---史密斯研究了三种不同的社会在儿童玩的游戏方面的差异。他们发现,如果社会强调责任和按吩咐行事,在这样的社会里长大的儿童就倾向于做碰运气的游戏;如果社会重视成就或成绩,这些社会中的儿童就喜欢玩身体技能方面的游戏;而在培养驯服性格的家庭里长大的儿童则倾向于玩计谋性游戏。③这样的研究,对于改进教育十分有益。比较系统地探讨教育中的游戏问题的是德国教育家福禄贝尔。为了发展儿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自动性,福禄贝尔认为必须应用各种游戏。在学前教育上,他的一个重大贡献就是详细论述了儿童游戏的整个体系,并阐明了游戏在教育上的巨大意义。他认为游戏是儿童认识世界的工具,是快乐生话的源泉,是培养儿童道德品质的手段,在游戏过程中最能表现(或发展)儿童的积极性和自动性。他还进一步认为,游戏是儿童的本能性活动,是儿童内心世界的反映。④他在这一问题上的许多看法,即便在今天的学前教育中,仍然有着重要的价值。
在我国,对于教育中游戏的探讨,较多的侧重于学前教育、小学教育, 较少进行全面考察。比如各种版本的《学前教育学》,一般都列有专章或专节,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吴也显的《小学游戏教学》则是专门研究小学游戏教学的专著,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这些理论,对于我们今天考察教育中的游戏因素仍然有着十分重要的启发意义。但仅有这样的探讨是远远不够的。这些理论,在今天看来,存在着不足,主要有:其一、视域较窄。他们或侧重于某一领域,如皮亚杰侧重于认知领域,弗洛伊德主要从生物本能上进行研究,忽视了后天的社会影响,还有的仅限于人生的某一阶段,视野局限于关注儿童的成长,关注游戏在儿童成长中的作用,而游戏对于少年、乃至青年的成长意义,则较少涉及。其二、片面。由于他们各自都在不同的视域理解这一问题,其片面性就不可避免。表现在:注重这一方面就忽视另一方面。如弗洛伊德注重心理本能就忽视了外在社会文化的影响,桑代克关注社会文化的外在影响却看不到内在心理的作用。福禄贝尔看到了游戏在儿童成长中的巨大作用,并为各种游戏都规定了严格的次序,但儿童在大多数条件下只是机械模仿老师的动作,使游戏成了单调的令人厌倦的练习,起了负作用。
今天,我们考察教育中的游戏因素,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思路:一种是历史的,考察从教育起源之日起直到今天,游戏在教育中的表现形式、功能及存在范围,从而揭示教育与游戏的关系。一种是逻辑的、现实的。这也不仅仅“自古华山一条路”,而是“条条道路通罗马”。可以从当前学校教育体系中,分别考察在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高中教育、大学教育乃至研究生教育中游戏的形式、作用;也可以以学校教育中不学科为对象,考察游戏在不同学科教学中的形式及作用,帮助人们认识各科教育中游戏的意义,以提高教学效率,这样的研究,在目前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但要横跨各学科,对知识的要求较高,需要集体攻关,协同进行。还可以从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要素出发,考察游戏在各要素及相互作用的机制中的意义及价值,这就深入到了教育的内部,可以获得十分有益的认识。“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本文主要从教育体系方面进行一番考察。
科学的研究,至关重要的第一步就是理解概念。要考察教育中的游戏因素,首先就要理解游戏,探讨游戏的内涵、游戏的功能、游戏的特征。而这些,又都是非常重要的理论问题,中外人土有着各自不同的看法。限于篇幅,本文只能择其要。
游戏作为人类社会一种极古老、极普遍的活动,两千多年前,在古希腊,游戏就已发展为规模巨大的奥林匹克体育竞技活动。但对游戏的系统反思,却是比较晚近的事。兰格(k.lange)认为游戏是“有意识的自欺”,游戏者在游戏中要假装相信自己或对象是他们所不是的另外的人或物,游戏者为了要真正进入角色、进入状态,必须自欺。但这种自欺又只能是假装的,不是真正的自欺,游戏者如果是真正的自欺,不是疯子便是傻子。例如儿童在玩老鹰捉小鸡的游戏时,不论是扮老鹰还是小鸡,他们都明白,那只不过是特定时间、特定范围内的假扮,他们都不是真的老鹰、真的小鸡,而在游戏过程中,他们又必须进入角色、进入情境,仿佛自己就真是老鹰,真是小鸡,否则,游戏便无法进行。谷鲁斯则认为游戏是“内摹仿”。他举了一个人看跑马的例子,“这时真正的摹仿当然不能实现,他不愿放弃座位,而且还有许多其他理由不能跟着马跑,所以他只心领神会地摹仿马的跑动,享受这种内摹仿的快感。这就是一种最简单、最基本也最纯粹的审美欣赏 。”⑤。席勒则认为游戏状态是一种克服了人的片面和异化的、体现了人的自由与解放的人性状态,他的名言是“只有当人充分是人的时候,他才游戏;只有当人游戏的时候,他才完全是人。”⑥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关于人与游戏关系的命题,对于我们考察教育中的游戏因素极具启发意义。荷兰学者胡伊青加则更进一步,提出了一个更大胆,也更为本源的命题-------“人是游戏者。”对于理解人、人性以及人与游戏的关系更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在他的名作《人:游戏者》当中,他认为“游戏是一种自愿的活动或消遣,这种活动或消遣是在某一固定的时空范围内进行的,其规则是游戏者自由接受的,但又有绝对的约束力,游戏以自身为目的而又伴有一种紧张、愉快的情感以及对它‘不同于日常生活’的意识。”⑦
游戏作为一种活动,是游戏者自愿进行的,不是外在压力下被迫的行动;它也没有游戏之外的目的,这是游戏的本来意义。但在实际过程中,却并不能完全排除外在于游戏的目的,如获取荣誉,最典型的莫过于体育竞赛,虽然有娱乐的因素,但争金夺银也是重要目的;游戏也是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空间内进行的,任何游戏,,超过了规定的时间,越出了规定的空间,游戏就不可能继续进行下去,即便勉强进行,也无效;游戏就是游戏,它不同于日常的或真实的生活,游戏者在进入游戏状态之前或游戏过程之中,他们心里都明白那是在游戏,那不是真实的生活,比如儿童在玩上课游戏时,不论是扮学生还是扮老师,尽管他们玩得象模象样,但他们都心知肚明,他们并不是真正的老师或学生,只不过假戏真做罢了。笔者的女儿,小时候和她的小伙伴们就常玩这种游戏。他们找块板子当黑板,拿根竹子当教鞭,一个站在“黑板”前,几个端坐板凳上,还真像是老师上课,可她们从来都没有因自己儿时玩过这种游戏而拒绝上学受教育,因为她们心里很清楚,那只是游戏,不是真正的教育。游戏要有效进行,还需要规则。这规则不是文件规定的,也不是法律规定的,更不是某一个人的意志,它是所有参加游戏的人共同商定、自觉接受的,虽然并非每一种游戏的规则都是每一次游戏前临时制定的,大多数游戏从它被发明的那一刻起规则也一并诞生,但每一位游戏参与者在参与此游戏,就意味着接受了这些规则,因为他如果不接受这些规则,他就无法参与该游戏。规则的遵守主要靠自觉,其次是相互监督。对于违规者,一般是罚其出局。当然,参与者的人格平等,也是游戏的重要特征,限于篇幅,不再多论。
教育作为一项育人的事业,它是神圣的,但是,神圣的、严肃的东西并非就绝对地排斥非神圣、非严肃的东西,有时,神圣的、严肃的形式内却包孕着非神圣、非严肃的因素。学校教育正是这样,它有着许多非神圣、非严肃的因素,这些因素又大多是游戏性质的。
学校教育,从它产生的那一天起,就是在特定的空间内进行的,它有专为教育所准备的场所。在中国古代,学校叫做“庠”、“序”、“校”。《孟子·滕文公上》说“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庠者,养也;校者,教也;序者,射也。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学则三代共之”。“庠是进行伦理道德教育的地方或传授生活、生产知识的场所;序,则是教授射击技术的地方;而校,则是进行考校,检校,进行比试的场所了。”⑧以后历代统治者,都设立了体系比较完备的从小学到具有大学性质的官学系统,办学条件逐步改善,场所更加固定,条件越来越好。民间私塾,虽说比较简陋,但就其有固定场所这一点来说,却是不言而喻的。今天,办学条件更是大大改善。西方的情形也大致相似,在有了专门的教育机构以后,教育就在固定的场所进行。这是就学校教育的总体情形而言的。如果就某一教育过程的实施来说,无疑都不可能脱离具体的场地,它可以是教室,也可以是户外,抑或是其它的什么地方。比如一项体育游戏,一般都不是在教室而是在操场上进行,但它总是在特定的区域内完成的。在发达国家,有人提出“学校建筑具有教育作用;它是教学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要求“各个室(包括教室、会议室、写作室、阅览室)应有各种形式,有容纳10人的,20人的,甚至多到30人的;要有信息大厅、电影大厅和可拆卸的剧场。”⑨为教学和游戏服务。很多国家,学生的课桌椅排成马蹄形,学生之间可以进行便利地交流。教师也没有讲台,站在黑板旁,随时可以走到每个学生身边。在发达国家,班级规模小,成班率低,如在美国,成班率一般在20人左右,教室也较小,便于开展游戏活动。在美国有一种新的教学法-----扮演角色,它包括选题、设计舞台、确定主人公、观看表演、调整动作和进行总结六步,每一步都以学生自主决定,游戏色彩浓厚,重要的一点就是得益于他们教室空间安排。
学校教育,作为以培养人为目的的专门机构,它有着成套的不同于日常社会生活的东西。从学校教育产生的那一天起,教育就建立起了一整套有别于日常社会生活的制度和规范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学校教育远离社会生活已为人们充分认识。美国著名实用主义教育家杜威,就批判过教育的这种脱离实际的倾向。他认为教育要为儿童的未来生活做准备的观点与实际生活相矛盾。学校所能传授的知识和技能是有限的,而儿童未来的生活所需要的知识技能是多种多样的。他的批判,充分表明,学校教育有它不同于社会生活的特殊的一面。因而他提出“教育即生活”“学校即社会”的著名思想,并将游戏、讲故事、观察及手工作业作为课程的四大形式。在我国,教育严重脱离社会生活,也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前些年大家一致讨伐的“课堂中心,教师中心,课本中心”的“三中心”就是最典型的表现。这些,正告诉我们:学校教育毕竟有它不同于社会生活的一面,否则,在人们的指责面前,为何仍然我行我素、春风依旧?“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四体不勤、五谷不分”的封闲式教育在我国为何能延续几千年?其实,从本质上说,学校教育作为一项育人的社会活动,它也不可能等同于生活。以教育内容为例,虽然它来源于社会生活,但它在被提炼为知识,选择为教学内容时,经过了一番加工,使它变得比生活更系统、更集中、更简明,也蕴含了更丰富的智慧,因而也更适用于教育。因此,在教育过程中,可以还原,将知识点还原为社会生活的原貌,这便具有游戏的形式。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学校教育有别于社会生活的特殊性,正是它具有游戏因素的重要特征。
正是由于学校教育区别于社会生活,教育内容又源于社会生活,为了使教育不完全脱离真实的生活,教育过程中就必然采用游戏这样一种具有摹仿性质的手段,因为不如此,则离真实的生活太远。这也是现代教育中,为适应社会而进行改革的重要原因。如由中国和新加坡联合主办的“国际大专辩论会”,以游戏的形式培养大学生为适应社会所需的口才。我国大学校园内开展的诸多具有摹仿性质的活动,象摩拟法庭辩论等,均以游戏方式培养学生能力。
二战以后,世界范围内社会经济的发展,办学条件的改善,入学人数大大增加。全世界各级学校发展较快,人们接受教育的愿望更加强烈,毛入学率不断上升。到1995年,学前教育毛入学率达到30.1%,初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9.6%,中学教育为58.1%,高等教育为16.2%。⑩近几年,发展步伐更快,毛入学率在学前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中都有提高。
充分表明:人们自觉接受教育的愿望是十分强烈的,以至在发展中国家出现了受教育难的局面。在中国,近年来也出现教育投入跟不上人们对受教育的要求的现象。面对知识经济的挑战,人们自觉接受教育的愿望更加强烈了。到2000年,全国“普九”人口覆盖率达到85%,全国通过“两基”验收的省市达11个;高中阶段教育,1999年全国的毛入学率达到41.5%;高等教育,到2000年,毛入学率达到11%左右。⑾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世界范围内的高入学率是否都是政府强致的结果呢?否。仅从我国近年来出现的“择校”现象就可以反映出。他们之所以要“择校”,原因在于:第一,他们强烈要求受教育;第二,强烈要求受好教育。否则,需要“择校”吗?还有一个关键问题:人们强烈的受教育的愿望,有多少是功利驱动的结果?又有多少是享受受教育的乐趣?这的确是个关键的问题。这里,以1987年国家教委委托华东师大对全国初中教学质量的抽查为例进行说明。从对学生问卷的统计看,学生对语文课感兴趣的占63.9%,对数学感兴趣的也占63.3%。对其它几科的学习兴趣也比较高。⑿虽然这些数据,明眼人一看就有问题,真实性不强,因为不可能对各科都是最感兴趣的。但有一点却不可否认,学生对各科的学习还是感兴趣的。在全世界,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掀起了一股教育改革热潮,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设施、师资力量等方面,进行了一系烈改革,大大提高了学生对学校教育的满意度,这些,都可以从近几年出版的一批由中国留学生写的一些文章与书籍反映出,如黄全愈的《素质教育在美国》、黄矿岩的《放飞美国》及陈屹的《诱惑与困惑-------美国教育参考》等,他们或以自己的亲身体验,或以自已的所见所闻,为我们介绍了一些国家的教育现状,反映出它们的教育是如何适应与发展学生的,透露出学生对学习的兴趣较高这一特点。虽然不能说,满课堂皆游戏,但至少反映出教育中游戏的气氛比较浓。
至于教育中的规则,大至学校体系的基本规章,小至各项活动的具体规则,都是学校教育所必须具备的,它保证了教育工作的正常运行,更为重要的是,它是教育游戏的必备条件,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由此看来,我们的学校教育具备了游戏的形式特征,它当然还有着它的功能特征--------愉悦身心。尽管我们的教育还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之处,但从整体,从趋势来看,如果我们超脱一点来看,每一个受教育者不都是在身心愉悦中各方面都得到提高的吗?只要我们眼界放宽一点,而不是仅仅停留在中国大陆、香港、台湾、日本等几个教育竞争激烈的国家和地区,我们就会发现:教育,其实是一种游戏。表面看来,学生在受教育过程中,似乎总是在受着求知之苦,有时为了一道题、一个词苦思冥想、废寝忘食,充满 焦虑,充满紧张。其实,游戏的过程又何尝不是这样?尤其是智力游戏,如猜一个谜,不是也需要苦思冥想吗?它所带来的轻松与愉快常常是在谜底揭开后,受教育者在答出了一道题,写出了一篇好文章,顺利通过 一次考试,特别是在金榜题名时,那种兴奋、那种喜悦,与谜语猜中时的喜悦有何两样?为何猜谜是游戏,教育就不是游戏?换个角度看问题,不把教育看得过于神圣、太多严肃,游戏因素还会少吗?况且,我们常常“我的眼里只有你”,一谈到教育,眼睛就只盯住我们当前的教育某些方面,特别是那些不尽人意之处,又误把中国当前的教育当成全部的教育。中国的教育其实只是世界教育的一部分,而且又不是最理想的模式,只要我们换种眼光,用另一只眼来看事物,有时即便是再神圣再严肃的现象,其中也有诸多游戏的因素,“一桩神圣严肃的行为是绝不排斥它的游戏性质的。”⒀以法律为例,那是最神圣最严肃不过了。然而,“一当审案的法官戴上假发,穿上长袍,他们就走出了‘日常’生活。”⒁再加上激烈的法庭辩论,无异于一项游戏活动。老师穿着工作服,拿着课本,走上讲台;上课铃一响,学生们一个个走进教室,正襟危坐。更不用说课堂上,老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交流、沟通与交锋了,俨然真正的游戏活动。
为了进步阐明这一问题,有必要再作进一步的考察。
教学是实施教育的最主要途径,以下主要考察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中的游戏因素。
在教学内容中,教材又是主要部分,它基本上是必须教,必须学的部分。在我国,教材则无异于法定的教学内容。限于篇幅,本文只以我国教育为例进行考察,而且,侧重于基础教育。
幼儿教育中,游戏是最主要的活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说儿童就是在游戏中成长的。他们在游戏中学会如何使用肌肉;在游戏中发展使视觉与动作协调的能力;在游戏中发展控制自己身体的意识。在游戏中,儿童发现世界,认识自已;在游戏中,他们学会新的技能,懂得新的知识;在游戏中,他们学会与他人相处。一句话,“儿童在游戏中成熟。他们在游戏中重现现实生活,藉以对付各种复杂、矛盾的感情。”⒁因此,学前教育的内容,就以游戏为主。
幼儿教育中的游戏多种多样,主要有:
⑴表演游戏:儿童扮演人物或动物角色,如老鹰捉小鸡。
⑵结构游戏:由几种基本的几何形体构成大、中、小不同类型的物体,如堆积木、拼房子。
⑶体育游戏:既是锻练身体又是游戏活动,如滑滑梯、荡秋千等。
⑷音乐游戏:是音乐,又具有游戏的特征,如吹小喇叭、弹奏乐器、音乐舞蹈。
⑸智力游戏:具有开发儿童智力功能的游戏,如简单的算术比赛、拼图、嵌板。
这里只是简单枚举,在教学实践中,老师们往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游戏形式。

大嘴鸦
2004-11-05
#3

这本书也是我扫描的目标

我的版本是中国美术学院1996年10月版

讲游戏精神,就要从席勒与这本书开始

然后再去读班马

新手指蛛
2004-11-09
#4

探索中国儿童文学界“游戏精神”的提出

游戏是儿童的本职,以儿童为读者对象的儿童文学与游戏的精神自然有着割不断的联系。然而中国儿童文学研究者把“游戏精神”作为问题来研究,还是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事情。
已有的文章大都把中国的儿童文学界论述“游戏精神”的时间追溯到五四时期(注:竺洪波在其著作《智慧的觉醒》中引用了饶上达的言论“童话能满足儿童游戏精神的欲望,有时更可以作他们的模仿游戏、化装游戏的资料。”这一般被看作是“游戏精神”词汇的最早使用。严既澄在《神仙在儿童读物上之位置》说过“游戏性是儿童文学十大特征之一,儿童文学理当具有游戏精神”。俞义在《简论儿童文学中的“游戏精神”》中就采用了这样的观点,并援引了这些例子。《沈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6第56页),然而当时的“游戏性”实际强调的是一种“儿童特性”,处于启蒙阶段的中国儿童文学还来不及、也没有实力来探讨这个具有现代意味和哲学意味的感念。中国儿童文学理论界真正开始注意“游戏精神”是在风起云涌的上世纪80年代。

一、80年代的一组现象

(一)打破沉寂的“热闹派”童话
70年代和80年代交界时,中国的文坛扬起了革新之风,从“伤痕文学”到“现代主义小说”,传统的文学观念受到了冲击和挑战。儿童文学界也开始突破片面强调教育功能的传统,出现了种种尝试和创新。
童话的创作最先掀起儿童文学界尝试和创新的浪涛。“热闹派”童话就是一支浩大的先锋队。郑渊洁“皮皮鲁鲁西西系列”中短篇创作,以特例独行的姿态塑造出前所未有的、敢于反抗不合理教育的孩子;“狂想型”的彭懿,生机勃勃地向幻想和科技的迷人世界进军;周锐的“阿嗡大夫系列”,还有金逸铭、方国容、庄大伟等很多现在活跃在童话界的名字都在当时涌现出来,孙幼军等已有一定知名度的作家们也在这场风潮中显露锋芒。
“热闹派”童话的起源来自于我国著名的儿童文学翻译家、作家任溶溶之口。1982年,任溶溶在一次东北、华北儿童文学讲习班上说:“童话有两派,一派是热闹派;一派是抒情派。《木偶奇遇记》是及其热闹的,后来继承它的很多,意大利作家罗大里也是属于这一派,夸张到了极点。安徒生是抒情派,抒情派的作品也不少。两派都不可缺……”(注:任溶溶《苏联儿童文学及其他》,《儿童文学讲稿》,辽宁少年儿童出版社,1984年沈阳。转引自孙建江著,《二十世纪中国儿童文学导论》,江苏少儿出版社1995年第一版,第253页。)
“热闹派”童话最初并非以群体的面貌出现,开始时在理论上也没有特别的“宣言”,但由于在文革后的那种时代背景下,儿童文学的创作者渴望表达压抑的心声,年轻的读者渴望新鲜有趣的文艺作品,批评界也期待新的话语,所以,以“宣泄”、“释放”、“热闹”为特征的一批童话很快形成了一股强劲的“热闹派”童话风潮。这样的童话当时较有代表性的作家有郑渊洁、彭懿、周锐、葛冰、朱效文、庄大伟、武玉桂、周基亭等等。
正像当初对“热闹派”的定义,“热闹派”童话被命名时的特征是表达的夸张大胆,给人应接不暇的、跳越的、略显粗糙刺激的审美愉悦感。当时的一些讨论很能说明这类童话的特征,一下援引两则:

前期童话最大的特色,也许并不以它那异乎寻常的想象力为标志,而似乎是以它那闹剧性为美学特征。‘热闹派’的泛称是不算偏颇的。……在它那欲罢不能的效果追求中,发出了现代的喧嚣,不是突然的爆炸,就是某类超级先进武器竟装备了动物;不是在那索架游艺机式的唐突轨迹上迫使你尖叫,就是在那卓别林式的癫狂节奏中促使你发笑——这闹剧的效果,一下子就抓住了当代生活在沉闷环境中的少年儿童。(班马《童话潮一瞥》《儿童文学选刊》1986.5第61页。)

它们(热闹派)童话的风格是独特的:这些作品是从儿童现实生活出发的;运用瞳孔极度放大似的视点,夸张怪异;追求一种洋溢着流动美的运动感,快节奏,大幅度地转换场景,以使长于接受不断运动信息的儿童读者,在令人眼花缭乱的类似电影运动镜头的强烈刺激下,获得审美快感;采用幽默、讽刺漫画、喜剧甚至闹剧的表现形态,寓庄于谐,使儿童读者在笑的氛围中有所领悟,受到感染熏陶。正因为这些特点,大大缩短了作品童读者之间的距离感,受到儿童读者的欢迎。( 彭懿《“火山”爆发之后的思索》《儿童文学选刊》1986.5第61页。)

然“热闹派”童话本身的定义和表述并没有明确地把“游戏精神”纳入自己的属性,但它“宣泄”、“释放”、“热闹”的特征,贴近儿童的表达,以快乐为目的(之一)的创作思想,确实具有后来理论界研讨的“游戏精神”的性质。在中国儿童文学理论界对“游戏精神”论述颇有特色的班马这时也说:“在大变革的时代背景下,它(‘热闹派’童话)率先冲毁了曾在中国儿童文学之中衍生的道学气,带来了久违的游戏精神。”(班马《童话潮一瞥》《儿童文学选刊》1986.5第61页。) 也正是有了“热闹派”童话为中国儿童文学的革新开辟了先河,以后的“新潮”儿童小说等等接踵而至,加之国门打开,外国的优秀作品涌入,中国儿童文学的传统理论开始松动,人们急于寻找话语评说那些新的儿童文学特征,于是“游戏精神”的概念被越来越多的人言说。随着时间的推移,“热闹派”童话逐渐淡出了焦点话语圈,而“游戏精神”却始终在中国儿童文学界被人们关注。
从今天的眼光来看,“热闹派”童话的缺陷很多。它们中的大多数作品较为粗糙,很难称为精品,一部分童话的时代烙印较浓,今天的读者难以获得彼时少年激情的感动。但是那种自由奔放的气势的、轻狂而纯真的冲劲印记在了纸页之间,它们确实给那个时代的少年儿童带来了快乐和启迪,“热闹派”作家真挚的童心和责任感弥补了当时教育上的一些缺憾,成为孩子的知心人和代言人。郑渊洁这样的名字至今仍铭记在今天二十几岁的年轻人心中,在网络上常常可以看到他们对那段童年岁月的的回想。
(对郑渊洁创作的分析)略

(二) 对童话新潮的讨论和研究

在“热闹派”童话之后,儿童小说的创作也出现的一些惹人瞩目的篇目。王安忆的《谁是未来的中队长》、丁阿虎的《今夜月儿明》、陈丹燕的《上锁的抽屉》、常新港的《独船》、程伟的《白色的塔》、梅子涵的《走在路上》、班马的《鱼幻》等都突破了传统的题材和手法。这些新现象引起评论界的关注,一些儿童文学刊物甚至文学刊物为研究讨论这些新现象提供了园地。
《儿童文学选刊》在80年代中后期的推出过上三期“现代童话创作漫谈”和四期“探索与争鸣”的“笔谈会”。《儿童文学研究》、《儿童文学评论》一直关注着儿童文学的种种动态。1987年每周发行的《文艺报》在每月的第四周推出了“儿童文学评论” 专版……在文学受到推崇的80年代,受时代感、责任感和自我表现欲的激发,中国的儿童文学充满了探索、革新、寻找理论话语的活跃气氛。这里我们主要关注的有关“热闹派”童话的讨论。
就像所有的新事物一样,“热闹派”童话面临着肯定和相对保留的不同评价声音,不过当时人们对这样一支新生力量总体上都抱有善意的态度。开放的批评界在欢迎各种不同的声音。
《儿童文学选刊》从1986年第5期开始的三辑“现代童话创作漫谈”笔谈会,是较为集中、也影响较大的对以“热闹派”童话为重要组成的新潮童话(现代童话)的讨论。这时,最前期的“热闹派”童话的浪潮已经涌过,而更新更多彩的童话创作热潮正接踵而来,忧郁而抒情的赵冰波、开创“颜色系列”的葛冰、神迷的金逸铭、荒诞的周锐都是其中的代表人物。人们开始试图在理论上对这些新近的童话创作作一番总结。
“现代童话创作漫谈”的第一辑推出的是金逸铭、彭懿、班马、周锐、绍禹、周基亭、朱效文八人的文章。他们都是当时很活跃的青年童话作家,也是这场“新潮童话”的主力军。他们的文章对这种新的创作风潮进行了颇为自信的描述和评价,也中肯地对其缺陷表示认同。前边的两处引言就是摘自这一辑的“笔谈会”。
第二辑的首篇便是《儿童文学研究》编辑刘崇善的一篇长文。文章表示不能认同“一些童话新作者不忌自我吹嘘之嫌,公开亮出”的“自己的观点”(刘崇善《热闹派童话及其他》,《儿童文学选刊》1986.6第60页。),并针对上辑一些其认为有问题的表述的观点,逐一进行了批驳和解析,指出新锐们对中国儿童文学史和以往批评界的一些认识过于片面,不仅在艺术修养上需要积累和提高,还应“遵循童话的艺术和创作规律”(刘崇善《热闹派童话及其他》,《儿童文学选刊》1986.6第60页。)针对班马所说的热闹派童话“带来了久违的游戏精神”,刘崇善表示,“作品不能都变成游戏,无论任何时候,童话作者决不应该忘记‘肩上……担起某种“神圣的使命”’。这和‘道学气’是两回事,不能联想为‘长长的教鞭’(刘崇善的这番话引用了周锐等人在上辑中的一些言论。“肩上……担起某种‘神圣的使命’”、“ 长长的教鞭”出自周锐的《要是把童话比作一块点心》【《儿童文学选刊》1986.5第62页】,原文为“很多人已提起笔写童话,便自然而然地在想象中拿起一根长长的教鞭,肩上也就自然而然地担起某种‘神圣的使命’。”“道学气”是班马的用词,原文见注释3对应的引文。)。”(刘崇善《热闹派童话及其他》,《儿童文学选刊》1986.6第61页。)刘崇善的文章代表了当时对“热闹派”童话存保留态度的一类观点。可见当时的评论声音是多元的,“热闹派”童话所面临的并不是一片赞誉。同辑中还有“资深”作家孙幼军的文章《让童话和孩子间少些隔阂》。孙幼军坦率地说:“我们的童话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和孩子们存在隔阂,不那么融洽。有时候,说得难听点儿,它不是孩子们心目中的宝贝,倒是成人手里的一件工具,……我不是说谁,这些事我们都干过。在中国,写童话不容易。……就说最近几年出现的受孩子欢迎的‘热闹’型童话,拿到‘文革’前,恐怕连发表的地方也找不到。”(孙幼军《让童话和孩子间少些隔阂》,《儿童文学选刊》1986.6第61页。)他分析了“热闹”型童话受小读者广泛欢迎的原因,也谈了它的缺点。最后指出,写童话应“只专心在孩子身上下功夫。”(孙幼军《让童话和孩子间少些隔阂》,《儿童文学选刊》1986.6第61页。)同辑中还有冰波和李学中的文章各一篇。
第三辑漫谈中上场的是学者型的儿童文学研究者,为首的黄云生是浙江师范大学儿童文学教授。这一辑的讨论比较深入中肯,认为这股童话新潮是“对传统童话的纵向反拨”,它和“其他儿童文学样式的探索,甚至整个当代文学思潮互为呼应”(黄云生《童话探索的来龙去脉》,《儿童文学选刊》1987.2第60页。)同时提出这场热闹喧嚣的童话探索“并未真正深入童话的本质”,“童话探索的走向最终必须走上探索童话自身艺术规律的轨道,以真正实现童话自身的超越。”(黄云生《童话探索的来龙去脉》,《儿童文学选刊》1987.2第61页。)
从《儿童文学选刊》上的童话新潮讨论中,我们可以窥豹一斑。呼啸而来的“热闹派”童话的确振动了整个中国儿童文学界,它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传统的儿童文学创作和批评模式,为后来更多的儿童文学探索开辟了先河,还使“游戏精神”、“宣泄”、“哲思”、“诗意”等话语进入理论界,促使作家和研究者再一次对儿童文学的本质进行深入思考。正是基于这种非凡的意义,我们才在解析“游戏精神”时,把这段史实置于论述的开端。

(三)分化的“热闹派”阵营和留下的纷繁市场

正像前面所说的,“热闹派”童话的作者们原本不是一个群体,也没有共同的“纲领”,是“一批年轻的创造者创作出一系列‘标新立异’的新童话,由于人数和作品都达到了一定的量,所以理论家们才敢于把它们称作一个‘派’”(刘斌《重要的究竟是什么?》,《儿童文学选刊》1987.2第63页。)然而文学创作是极富个性的活动,在这样一个挣脱束缚的年代,更不可能再有整齐划一的创作,汤锐在一篇总结80年代末期的综述中说“大凡儿童文学圈内人士,都会对闯开八十年代童话新潮闸门的那一批被称为“热闹派”的童话作品记忆犹新,而从八十年代后期以来,那些精力充盈、喧闹无羁、“踢天打仙”的童话精灵似乎日渐变得深沉起来了。……在1989、1990两年的童话中,这种田园牧歌式的意境正在部分地、逐渐地被一些复杂沉郁的、更富人生感喟的艺术情绪所取代。”(汤锐《在历史与未来的交叉点上——1989、1990年童话创作漫评》原载《儿童文学选刊》1991年第4期,转载自《酒神的困惑》甘肃少年儿童出版社 1994年10月第一版,第12~13页。)“‘热闹派’童话”这个名词逐渐从当代的评论话语中消退是一种必然。然而薪尽火传,那些曾经的新锐们,很多留在了儿童文学圈内,由“颠覆者”变为“耕耘者”;是他们,以及更多人不断地努力,推进着中国的儿童文学事业。
虽然随着市场化的不断深入,文学逐渐淡出了焦点话语体系,像80年代那样此起彼伏的“新潮”和研讨再也没有发生过。但是在童话创作和童书出版中,依然可见“热闹”的痕迹。
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是儿童出版界的龙头老大,该社1998年底推出“中国幽默儿童文学创作丛书”的第一批12本图书,市场反映良好,三年间,就重印了6次,这在风光不再的文学市场不能不说是个奇迹。这套书中的很多作者都是当初“热闹派”的成员,比如周锐、朱效文、庄大伟等;2000年该社在推出第二批丛书5本,其中包括提出“热闹派”童话并热爱“热闹”的任溶溶先生的儿童诗集。该诗集在至2003年也重印了5次,此时,17册书中最畅销的几种已印到了第十次,总印数达几十万册。该套丛书的总策划——主编孙建江,一直对中国儿童文学史中的幽默作品情有独钟,在他几十万字的理论著述《二十世纪中国儿童文学导论》中,他用相当的篇幅评析当年的热闹派童话。他认为热闹派童话对“游戏精神”的宣扬功不可没。正是这样的见地创造了这套国内儿童文学出版史上著名的长销畅销书。新近他们又在打造“世界幽默儿童文学丛书”,同样取得了不俗的战绩。如今,幽默已经成为国内童书市场的一个共同追求。
彭懿,这个被称为“狂想型”的“热闹派”童话代表,经过数年的沉寂,如今成为了一个幻想小说作家和幻想文学研究者。他主编的“大幻想文学”也成为当前童书出版界的一个品牌;亲手创作的幻想小说也已近十部:《红雨伞•红木屐》、《与幽灵擦肩而过》、《魔塔》《妖孽》……诡异、凄美是这类作品的突出风格。彭懿1988年自费留学日本,后专攻西方现代幻想文学,撰写了国内第一本论述宫泽贤治的理论专著《宫泽贤治童话论》,还通过《西方现代幻想文学论》《世界幻想儿童文学导读》、《幻想教室》等理论书籍,向国内的读者系统而生动地展示了幻想文学的魅力。他还翻译了一些精美的日本幻想文学名作。
当我们把今天市场化的儿童文学的畅销书作家与当年“受儿童读者欢迎”(这是当年“热闹派”童话的一个突出特征,甚至是某些理论家批评它们“狭隘”的一则“罪证”)的“热闹派”童话新锐联系到一起,把如今市场上随处可见的“幽默”、“幻想”旗帜和当年那群年轻童话作家的“标新立异”联系在一起,就不由得对80年代的那段历史充满敬意。“热闹派”童话的阵营虽然分化消失,然而纷繁热闹的儿童文学市场留了下来。

二、浮出水面的“游戏精神”

在“热闹派”童话的讨论中被提出的“游戏精神”,从此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无论是作家还是评论家,都会不时提到这个词汇。一篇篇论述“游戏精神”的理论文章不断刊出,人们开始在不同领域,通过不同角度审视“游戏精神”这一概念。虽然这时的学术研讨不再是大规模有组织的“笔谈会”,但随着这种并不张扬的、更学术化的研究步步深入,“游戏精神”的话题变得越来越有意味。

(一) 信手拈来的词汇
应该说,“游戏精神”这个词汇成为中国儿童文学界关注的一个焦点,要归功于那场“热闹派”童话风潮。孙建江曾这样评述:“在新时期,‘热闹派’童话对游戏精神的宣扬的传达起着至关重要的、决定性的作用,游戏精神的勃兴就是直接与新时期‘热闹派’童话的出现有关。”(孙建江著《二十世纪中国儿童文学导论》,江苏少儿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253页。)不过中国儿童文学界对“游戏精神”一词的最早使用,却可以追溯到五四时期。那时的文献中已经存在“游戏精神”、“游戏性”、“游戏”这样的词汇。
很多研究者把中国的儿童文学界最早提出“游戏精神”的时间确定为五四时期饶上达的那篇《童话小说在儿童用书中之位置》(参见注释1和后面“中国儿童文学史中‘游戏精神’的浮沉”章节的内容。)但实际上我们很难说清谁在什么时候最先在儿童文学界使用了“游戏精神”概念,他最初又是用它强调哪方面的内容。因为在五四时,这一词汇的使用是比较随意的,使用者并没有为它特别设定内涵,在80年代再次提起“游戏精神”时,也同样存在这个问题。
“游戏精神”似乎是一个信手拈来的词汇,然而却有着天造地设般的强大包容性。它能一下子表达出一种与小孩子的天性相适应的、与文学的自由精神相适应的、令人迷醉的美学意味,使人们能立刻体味到其与传统文学迥然相反的昂扬精神。然而如果让人们聚集在一处,好好探讨一下“游戏精神”的具体含义,却发现“一千个人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二) 解读不完的意味

在一个活的语言系统之间,能指与所指的对应关系可以是无穷无尽的。“游戏精神”虽然于每个人心有戚戚焉,但人们对它的理解确不尽相同,甚至在某些问题上分歧还很大。于创作者阐述观点,史学家追溯源头,学者为其寻找理论依据,人们都试图为它勾画出一个清晰的轮廓。这种愿望是否真的达成,且不考虑,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就像人们是在对儿童文学本质进一步深入的背景下,提出了“游戏精神”概念一样,对“游戏精神”的不断讨论和解析也是必然是一种加深对儿童文学认识的积极活动。
在以往论述儿童文学的“游戏精神”的论文中,人们给游戏精神下了很多定义。一般认为,新时期最鲜明地在儿童文学理论领域举起“游戏精神”大旗的是班马,他对“游戏精神”的定义简单而直接,“游戏精神就是‘玩’的儿童精神,也是儿童美学的深层基础。”(班马,《当代儿童文学观念几题》,《文艺报》1987年7月24日第6版。)作为一名创作者,他注重从作家和创作的角度论述“游戏精神”。对此他有这样的论述:

游戏精神是形成人类审美态度的一个重要来源,每个人自小首先获得的就正是这一心理快乐。随着逐步成年,是逐步转移了这种心理快乐还是逐步发展了它,将可以从心境类型上区别出一个人是否仍保留这种儿童式的天趣,而成为一个标志。具备更内在的身心素质的儿童文学家,便是一些仍能获得、仍能品尝这种心理快乐的成人。游戏精神是可得到发展的——巫术思想和魔术思想都同它关系密切,这两种潜藏在无意识之中的心理,常可在成人的迷幻思维形态和非理性审美情绪中散发出来,这正是一种彼得•潘式的潜心儿童气息,它常就以玩耍和胡闹的形式,明显地区别于那种道学气息;它仍感兴趣于超现实、神秘主义和自我幻觉,对理性世界颇感乏味;它始终还对宇宙万物及其关系抱有神气的观点;并极愿对生命、物质、时间、空间、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等等“存在”的材料,去沉浸于一种摆弄和操作的动作思维的乐趣之中。
……
当一个成人作家将这类深层的心理能量投射到文学操作上,将原生性的心灵附会在文学想象的快感上,在创作的心向中享受着无意识心底的原始冲动感和超然无羁的随意感,那他也同样在很深的程度上重回到了童年情感的“玩”的游戏精神。(班马著:《中国儿童文学理论批评与构想》湖北少年儿童出版社,1990年2月第1版,第102~104页。)

班马的在80~90年代的中国儿童文学理论界是一个有重要影响的人物,他有两项言论给当时的学界强烈的震撼,一个是“游戏精神”,另一个是针对小学中高年级读者的“儿童反儿童化”的审美悖论。(参见班马《初探“儿童反儿童化”的心理视角——中高年级儿童文学的审美特点》(1984年4月“全国儿童文学理论座谈会”论文),《中国儿童文学理论批评与构想》湖北少年儿童出版社,1990年2月第1版,第62~67页;班马《对儿童文学整体结构的审美思考》,蒋风主编《儿童文学大系•理论二》,希望出版社1988年10月第一版。)在后一个理论中,他认为以往“统治”中国儿童文学界的“童心”观点是有片面性的,它忽视了成长中的小学中高年级学生渴望进入成人世界,摆脱幼稚状态的心理特征。将这两种观点联系起来,就不难理解班马在论说“游戏精神”时的一些特征。他对儿童幼年的特点强调的不多,而是突出人类共同的游戏心理,他更强调一种原始的、奔放的情绪。在格局刚刚打破的儿童文学理论界,班马的论述描述性、感性的成分比较多,他借鉴了很多其他学科的观念,自身的理论性并不是很强。
同样支持肯定“热闹派”童话创作的孙建江认为把游戏精神作为作品的价值取向的作品的共同特征在于:“强烈的心理能量释放意味”(孙建江著《二十世纪中国儿童文学导论》,江苏少儿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376页。)大概由于自身做编辑的缘故,他论述到“游戏精神”时,重视联系作品,对概念深入的分析不是重点。同时期的另一位理论家刘绪源的论说更系统敏锐,他的理论著作《儿童文学的三大母题》第三部份“顽童的母题”便是对儿童文学中“游戏精神”的系统解析。这本书跳出不发达的中国儿童文学领域,在世界儿童文学经典中论述各类问题。阐释世界儿童文学史中昂扬着游戏精神的“顽童的母题”类作品的出现,对认识中国儿童文学走向很有借鉴作用。
研究“游戏精神”的学术文章(论文)出现的较观点性、评论性的文章要晚。黄晨的《儿童文学的游戏精神初探》是早期这方面的代表作。文章肯定了“游戏精神”概念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追溯了这一提法在中国的源头和其理论上的依据,对“游戏精神”进行了有层次的分析。黄晨定义了文本中儿童文学的“游戏精神”:“就文本的游戏精神而言,其应包含像个层面的美学意义:一为显层面,就有游戏的外在特征,富有玩的色彩和功能;二为潜层面,揭示的是游戏的本质,具有儿童哲学的意义——自由、力量和自主,表达潜隐的儿童生理和心理能量要求释放投射的愿望。”(俞义,《简论儿童文学中的“游戏精神”》,《沈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11月 第25卷 第6期,第57页。)他还在同文中引用可王泉根的观点:“游戏精神是人类原始心理的一种直接释放,在彻底的忘我的不再受制于社会化规则束缚的游戏中,人的生命于是就进入了另一个境界——返朴归真,回归自然。”(同上,转引自王泉根,《人学尺度和美学判断》,甘肃少儿出版社,1994年第一版,第122页)黄冈示范学院的中文系讲师王金禾说:“儿童文学的游戏精神指蕴含在文本之中的,通过作品认为游戏的外在特征传达出暗合儿童游戏心理、审美追求,是儿童的诸多愿望得以实现的文本精神。”(王金禾 《论儿童游戏与儿童文学的游戏精神》 《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2月第18页。)除此之外还有很多相关的论文从不同的侧重点“注释”了游戏精神。如刘杰英的《儿童游戏平议》借助“原子”概念论述了幻想和游戏性在童话美学中的重要地位;周彦的《试论游戏精神与幼儿文学》侧重幼儿文学中“游戏精神”的独特体现;杨鹏的《转型期童话的游戏品格》和周晓的《儿童文学的传统、嬗变和出新》对80~90年代的童话争论做了总结;胡媛、易凌云的论文与儿童教育、儿童心理更贴近;张擎的文章是较早论述儿童文学中的荒诞的经典之作,荒诞被公认为是体现“游戏精神”的重要手法。他们都承认“游戏精神”是儿童文学审美的一项重要内容,“游戏精神”具有自由、欢乐等意义。
从以上不完全的列举中,我们可以发现,各种诠释都是从儿童游戏这个基本点出发,联系到文本意蕴、原始思维、社会化、智力、美学等多个领域。这样的探讨一直在延续,即使在内容和结论中没有更多突破性的进展,也说明把“游戏精神”作为儿童文学的一种本质特征来研究,已经成为儿童文学理论界的一种共识。这相对“新时期”之初的理论界状况有了很大的改观,而有关“游戏精神”的讨论伴随着对儿童文学本质认识的深入必将继续下去,这个意味深远的词汇就像古老的游戏一样,一定还有更多更深入的内涵等待开掘。

三、中国儿童文学史中“游戏精神”的浮沉

在中国儿童文学史的发轫之初“游戏精神”就已经是评论中常用的一个词汇,可是在一段时间中,它似乎销声匿迹了,而后又成为一个“新颖大胆”的论调。在前面的论文中对“新时期”以后的情况做了较详细的介绍,下面主要补充一些五四至“新时期”前这一段时期儿童文学对“游戏精神”的认识情况,来简要回顾一下中国儿童文学中“游戏精神”沉浮史。
很多研究者对五四时期儿童文学理论界评价颇高,把“游戏精神”的源头追溯到中国新文化运动的初期。这段时期是现代意义上的中国儿童文学发轫期。在西风东进、国势衰弱的背景下,先觉者欲启迪民智,变“老大中国”为“少年中国”,很多有识之士对文学,对儿童,对教育都倾注了极大的热忱。他们积极地吸纳先进的文学、心理学、教育学知识,热情地阐述自己的儿童阅读的见解。他们为我国儿童文学研究开辟了道路,很多见解即使在今天看来也是先进的。
但是在长期封建制度的控制下,中国的儿童生活笼罩在“为成人期做准备”的观念之下,起自身的存在意义不被重视,五四时民族危亡的国情背景,也使当时绝大多数人宣扬的“对儿童的解放”目的仍在于培养成人(新的),起落脚点仍然教育。而在当时的时代大背景中,长袜子皮皮那样有叛逆精神的现代游戏顽童还没有出现,这些都限制了当时对儿童文学“游戏精神”的认识。
从很多研究者提到的饶上达的那篇《童话小说在儿童用书中之位置》中,可以看到当时社会对儿童文学和“游戏精神”的普遍认识情况。饶上达是这样阐述的:

它(儿童小说)对于儿童本身的价值约略来说有:(1)游戏的价值。儿童最显著的活动便是游戏,无论是那一种动作,精神的或身体的,处处都会有游戏的分子。看书也是如此。含有游戏性质的书画,最容易受儿童欢迎。童话小说就适合这个需要,满足他游戏精神的欲望。有时更可以做他模仿游戏、化装游戏的资料。……(2)激动的价值……(3)美的价值…… (赵景深编,《童话评论》,新文化书社发行,中华民国十三(1925年)年三月出版,第152页,录《中华教育界》。)

我们从原始文献中会发现,虽然饶上达的整篇文章中强调了儿童小说(即儿童文学)中的一些具有“游戏性质”,它们对满足儿童游戏的欲望很有价值,但在具体使用“游戏精神”一词时,并不是用来评价儿童文学的特征,而是在论及儿童的心理特征。
饶上达把“儿童小说”的每一种“价值”都归结为对儿童天性、本性的一种满足。这篇文章共分六部分:Ⅰ童话小说与儿童价值、Ⅱ童话小说与刺激三要素(新奇Novel、变异Changing、活动Moving)、Ⅲ童话小说与儿童好奇、Ⅳ童话小说与儿童想像、Ⅴ童话小说与儿童兴趣和注意、Ⅵ童话小说与儿童思维、Ⅶ儿童小说做儿童用书的几个消极条件(童话想像不可过于荒唐、小说感情不可过于偏激、不可著卑鄙恶浊的小说给青少年看、不要违背时代精神的价值观)。
总体来说,饶上达的这篇文章对儿童小说的认识颇为先进,具有明显的“为孩子”服务、关照孩子心理特征的自觉意思。虽然上世纪30年代初曾出现过“鸟言兽语”论战(这是中国儿童文学理论界一场影响深远的论战。1931年3月5日,湖南军阀、当时国民党湖南省政府主席何键在《申报》发表《咨请教育改良学校课程》一文。咨文指责学校课本中“每每‘狗说’、‘猪说’、‘鸭子说’,以及‘猫小姐’、‘狗大哥’、‘牛公公’之词,充溢行间,禽兽能作人言,尊称加诸兽类,鄙俚怪诞,莫可言状”。进而又说“尤其一种荒谬之说,如‘爸爸,你天天帮人造屋,自己没屋住’。又如‘我的拳头大,臂膀粗’等语,不啻鼓吹共产,引诱暴力”。文章宣称此类课文“不切实用,切宜焚毁;尤宜选中外先哲格言,勤加讲授,须择学行兼优者办理教育,是亦疏河抑洪水,掌火而驱猛兽之一法也”。针对这些横加于童话的荒谬不实之辞,儿童文学理论界奋起反击。鲁迅率先于4月1日写出《校后记》,尖锐地批驳了所谓“文武官员”对童话的“高见”,指出童话的幻想作用对儿童是“有益无害”的,并说对于那些优秀的童话,“并不专限于儿童”,“即使你已经做了九十大寿,只要还有些‘赤子之心’,也可以高高兴兴的看到卷末”。许多当时著名的儿童文学家、儿童教育家都参加了这场论战。正是这场围绕童话“鸟言兽语”的大讨论,加深了人们对童话艺术的认识。)这样政治干预儿童文学的事件,但是公道地说,从五四到抗战爆发前,中国儿童文学理论界处于一种相对后来自由、也健康得多的批评环境。很多文学家和教育家在积极工作、探索,希望为中国孩子奉献出适于他们发展的儿童读物。
同时期的戴渭清、徐如泰、张梓生、严既澄等儿童文学、儿童教育研究者在论述童话(即儿童文学)时都把娱乐、游戏、游戏性、游戏精神看成必不可少的部分(相关文献参照王泉根选评的《中国现代儿童文学文论选》(广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8月第一版)中如下文献:戴渭清《儿童文学的哲学观》第90~95页,徐如泰《童话之研究》第475~476页,张梓生《论童话》第436~439页,严既澄《神仙在儿童读物上的位置》第696~699页。)。即使是在“鸟言兽语”论战中反动的一方,对儿童文学的游戏精神一时一致肯定的。“像吉伯林(今译为吉卜林)的《象儿》一类”“有艺术价值和游戏兴趣”的作品为“第一流的童话”(尚仲衣《再论儿童读物——附答吴研因先生》,王泉根选评《中国现代儿童文学文论选》广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8月第一版,第251~256页。)
这时的“游戏(精神)”多数是强调童话(即儿童文学)应适应儿童心理特点,与后来强调宣泄和只有的“游戏精神”还是有很大差距的。当时只有少部分人对童话中游戏精神的认识与今天我们的理解相似,甚至会给我们很多启迪。周作人和梁实秋便是其中的代表。

周作人在1922年为赵元任新译的《阿丽思漫游奇境记》写了一篇介绍性的文字,推崇其中“有意味的‘没有意思’”。喜欢掉书袋的周作人引用不少西方学界的言论支持这种“没有意思”的意味。肯定“只是有异常的才能的人,才能写没有意思的作品。儿童大抵是天才的诗人,所以题目独能赏鉴这些东西。”(周作人《阿丽思漫游奇境记》王泉根选评《中国现代儿童文学文论选》广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8月第一版,第891~892页。) 而且这类文学对成人也是有价值的。(周作人《阿丽思漫游奇境记》王泉根选评《中国现代儿童文学文论选》广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8月第一版,第892页。原文如下:“麦格那思在《十九世纪应该文学论》上说‘利亚的没有意识的诗和加乐尔的阿丽思的冒险,都非常分明的表示超越主义观点的滑稽。题目似乎是说,‘你们到这世界里来住罢,在这里五四是一个消融的梦,现实是在幕后’阿丽思受到镜子的后面,于是进奇境去。在他们的图案上,正经的【分子】都删去,矛盾的事情很使儿童喜悦,但是觉着他自己的限量的大人中之永久的儿童的喜悦,却比【普通的】儿童的喜悦为更高了。’”)
1927年梁实秋翻译了《彼得潘》,在60年后的重版后记中他感慨而深情地回忆起这部作品给他带来的感动,“那一年我住在赫德路安庆坊。窗外电车不是隆隆而过,一连几天竟忘了电车声音的骚扰。我太喜欢这部小说,于是就译了出来。把书译了一遍,比抄一遍更能使人深入了解并且欣赏它。我译这部小说,心情非常愉快。”后来他观看上海一小剧院上演的英文原剧,剧场中孩子们欢喜若狂,台上台下打成一片。“我侧身其间,浑然忘记自己已经不是一个孩子,好像我又回到天真无邪的儿童世界里去了。……我看完了这场戏回家,一路上心里萦念的是潘彼得,好几天不能忘的景象就是潘彼得。那时候我不满三十岁,好像深感到青春不再得哀伤。潘彼得曾对海盗胡克说:‘我是青春,我是永恒!’然而,潘彼得,你离我越来越远了!”(梁实秋《后记》摘自“纯真年代”网站http://www.fairydream.net/html/peterpan/liangshq.htm
这两部作品是儿童文学界公认的、具备游戏精神特质的优秀作品,周作人和梁实秋对它们的欣赏和喜爱是发自肺腑的。尤其是周作人,他对儿童文学的研究相当深入,极其珍视孩子非功利的阅读趣味和文学的娱乐作用,这正是“游戏精神”的自由本质。但是以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文化背景这样的呼吁只能是曲高和寡。中国历来推崇的都是大学问,对空穴来风一样的快乐,即使心思活动,也休于承认,表面一定做出很不以为然的样子。孩子气从来不是这个文明古国的崇尚的气质,夫子可以倨傲、可以狂狷,甚至可以迷于情色,这些都比孩子没道理的欣喜若狂更让人脸上过得去。
这一段时期出版了很多儿童书,但从总体质量上来说,翻译西方的作品要优于本国的原创,像叶圣陶、冰心等的作品虽然在文学史上地位赫然,但其贴近儿童的感染力却与儿童文学的优秀之作有一定的距离,这些作品大多过于文气,不尽合乎孩子生机勃勃的气质。不过有两篇名声不那么响亮的作品倒真的有趣很多,它们是郑振铎的《兔子的故事》和黎锦晖的《猩猩姐姐》。
1931年,日本出兵中国东北,民族矛盾急速上升,国内的阶级斗争也愈演愈烈,五四时期类似百家争鸣的舆论氛围被抗日救国的声音淹没,一切文艺活动都披上了时代的外衣。此时能够体现游戏精神的声音只有张天翼的《大林和小林》。这是一部出色的图解政治的童话,同时由于张天翼天才的幽默夸张及对语言的灵活运用,为孩子们带来了压抑不住的笑声。而理论界宣扬“快乐”、“幻想”、“娱乐”的声音,已经听不到了。
建国后,儿童文学得到了复兴,但作家和评论界出于对新政府的热爱或对政治的谨慎态度,声音比较一致。作品主要是对战争时代艰苦岁月的回顾、对少年英雄的歌颂和描绘童稚美等内容,也有一些为教育社会主义接班人而创作的图解式作品。《小英雄雨来》、《小兵张嘎》、《闪闪的红心》等作品是那个时代“游戏精神”的变相体现,这一个个机智勇敢、勇于反抗、经历不凡的少年英雄是孩子们童年的最好玩伴。手枪、战斗也是当时孩子们的主要游戏。
文革时期,儿童文学的创作也沉入荒芜,直到“四人帮”倒台后,儿童文学界迎来了一个热情高涨的时代。发轫“伤痕文学”的便是有儿童小说特色的《班主任》,很多老作家也纷纷奉献出新作品。而后便是给中国儿童文学界带来新风气的“热闹派”童话了。

忽而今夏
2004-11-14
#5

今天在别人那里看到另外一篇文章:桑塔耶纳《游戏的心灵》。这个文章很多文集都有收录,有扫描仪的扫描上来

忽而今夏
2004-11-16
#6

还有李书磊《重读古典》一书里面有短文,讲中国古代琴棋书画里面为什么缺少游戏精神。谁有这本书扫描吧

凡飞
2004-12-06
#7

大家的讨论很是热闹,让人禁不住参与进来,但是,一直没有这方面的研究,现在看到大家的言论,才知道别有洞天的感觉,真应该好好读这些书了。我阅读我快乐!!!

新手指蛛 师妹收集的很全面,很下功夫!

忽而今夏 的推荐更见力度!谢谢!!

r
rt
2005-05-06
#8

是刘崇善写的吗?

新手指蛛
2005-05-06
#9

rt是说《人:游戏者》吗?

那个是荷兰的胡伊青加写的。

刘崇善是我国的儿童文学作家和评论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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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指蛛
2005-05-06
#10

“游戏”的探索——纪念赫伊津哈(John Huizinga)逝世60周年

只有神才与最高严肃性相配,而人是为神而设的玩具.
――柏拉图《法律篇》VII

这是一篇读书笔记,为了纪念赫伊津哈(John Huizinga)逝世60周年。

关于赫伊津哈的生平,我们知道很少,1872-1945,甚至连大英百科全书都搞错了他的死因。他并非和马克.布洛赫一样被纳粹杀害,他是安安静静地患病去世的。贡布里希搞错了,余秋雨跟着搞错了。好在周兵在2000年4月的《读书》上纠正了这个错误。

我们来思考一下,什么是游戏。我想把《汉语大词典》的解释放到最后,先跟着赫伊津哈过一遍,领略所谓心态史学(对应弗洛伊德心理史学)的魅力,与汤因比或者布罗代尔截然不同的“充满美学”的史学。赫伊津哈最著名的书有三本,《中世纪的衰落》,《伊拉斯谟》和《游戏的人》。我们只谈最后一本,因为贡布里希说过,读过前两本书的读者里,10个里都没1个能读完最后一本。

历史学的核心是“人”(赫伊津哈没有看到舍勒的人类学,但他对齐美尔的理解极深),这是赫伊津哈一贯支持的(与布罗代尔等对比)。但“人”的概念也有个变迁的过程。最早是Homo Sapiens(理性人),我们都很熟悉,但理性本身是极为可疑的。接着是Homo Faber(制造人),我们在达尔文-马克思-斯宾塞的著作中理解这个词。但赫伊津哈希望用另一个词来阐释,那就是Home Luden(游戏人),这是我们讨论的核心。

我们很自然联想到赫西俄德《工作与时日》中的从黄金时代到黑铁时代的不断衰落,或者是“公羊学”中太平,升平,据乱的败坏,而赫伊津哈通过理性人-制造人-游戏人的阐述还原历史,返回古典。他是真正的古典学大师,通晓梵文,希腊文,叙利亚文等高深的功夫(赫伊津哈的渊博使得亚马逊上卖的英译本备受指责)。游戏(at play)超越了生活的当下需要,并把意义传递给了活动。

为什么要游戏?很多种说法。比如过剩生命能力的释放,比如某种“模拟本能”的释放,比如有害冲动的发泄,比如被抑制欲望的满足。总的来看,游戏有两种主要说法。一是学习,一是克制。让我引一句中国人的话,桓谭《新论》中就有“琴神农造也,琴之言禁也,君子守以自禁也”的说法。

赫伊津哈指出,这些看法都把游戏看作是为一种“非游戏的目的”服务的。游戏只是手段,而非目的。那么是否可能为游戏而游戏,或者追求游戏本身的愉悦(fun)呢。由于游戏的实质倾向超出人类实际的生活,所以它不能承担责任。游戏是非严肃性的,游戏与正义,善,美,心灵,上帝无关。

但是,游戏是非严肃性,决不意味游戏是不严肃的。我们对游戏(无论下棋还是音乐)投注极大的严肃,我们知道我们是在游戏却仍然继续游戏,可见游戏本身是非理性的,或者说,游戏超越理性,游戏先于理性。在文化-文明中,游戏是一种给定的重要存在,从文化的起点绵延到现在,随着文化渗入文化。

我们必须把游戏与一组概念区分开来。笑-滑稽(comic)-愚(folie),它们是有联系的。但游戏绝不是愚蠢的,游戏存在于“智慧”与“愚蠢”之外,伊拉斯谟的《愚人颂》(Laus Stultitae)第一次意识到这点。

游戏的本性具有超越性,赫伊津哈给出以下几个最主要的特征。

第一, 游戏的自主性(free)。游戏必须是自愿参与的,被迫参加的游戏不是游戏,充其量是“游戏的模仿”。

第二, 游戏不是“平常”或者说“真实”的生活。这使得我们彻底把赫译津哈与后期维特根斯坦区分开来。游戏就是游戏,不能介入真实生活,让我们想一想儿童的过家家游戏。于是,这就引出了第三个特征。

第三, 游戏具有隔离性,有限性,在特定范围内的时空中进行,包含了自身的过程和意味。

游戏的有限性就意味着游戏必然是有序的,秩序(order)。游戏中包含了一切要素(紧张,均衡,对峙,平稳,跌宕,冲突等),但一切的行为无法指向游戏规则。瓦莱里说,“与游戏规则相关的地方,怀疑主义可行不通,因为规则蕴涵的原则峙不容摇撼的真理”。

游戏可以帮助我们学习人性,反视内心,但这峙一种illusion(错觉)。Illusion这个词来自in-play(而不同于inlusio,illudero,inludero)。破坏游戏规则的人是懦夫。即使在游戏中欺骗,掺假,做弊,后果也远不如破坏规则来得严重。在游戏中做弊的人是骗子,破坏游戏规则的人却是懦夫,我们用“叛教者,异端分子,革命家,先知,拒绝者”等名称来称呼后者。

游戏不同于生活这一点,必然导致我们成为“他者”(列维纳斯,梅洛.庞蒂),“装扮”(戈夫曼等),从而成为一种有意识自由地参加的不严肃活动。

游戏与典仪(具有宗教性)是很不同的。赫伊津哈无疑极了解人类学的最新进展,但他拒斥巫魅(mana)的概念,目的是从文化-文明的角度重新阐释这些人类学结果。

从语言的角度来理解“游戏”,是我们学习的基础。Game是拉丁语,用它来理解希腊传统中的游戏,那将是极可笑的。希腊语中另有一竞技(agon)的词根,两者区分开来。梵文中是kridati,指动物,儿童,成人的游戏,同时也指风,波涛的运动,还指人的跳跃,舞蹈。而赫伊津哈特别指出,中文里有“争”这个词,类似希腊文中的agon。希腊文,梵文,汉文都区分“游戏”与“竞技”,是否这两者的原初含义真的不同?赫伊津哈否认这点,他要找出背后的同一性。赫伊津哈列举了拉丁语,日语,闪族语,阿拉伯语,叙利亚语等语种,不区分游戏与竞技。用拉丁语作代表就是Luden。

在《旧约》(比如撒母耳记)里最最明显,通过仔细解读希腊与拉丁本子的区别就可以明白。更多的证据,可以从文本和人类学田野调查中获得。

文本是《摩诃婆罗多》。难敌和坚战兄弟玩骰子,输的一方流放十二年。第十三年,双方爆发残酷的战争,但很显然的是,游戏是游戏,战争是战争。

田野调查的成果,主要有3本书。第一本是莫斯的《礼物》(一译“论馈赠”),其中提到了著名的波特来奇(Potlatch,又译夸富宴)。莫斯就说过,摩诃婆罗多不过是巨型的波特来奇而已。

第二本是洛克尔的(G.W.Locker)《卡瓦吉特宗教中的大蛇》。Kwakiutl,通过涂尔干,马林诺斯基,布罗代尔等人的反复阐述,已经非常出名了。我没读过这本书。

第三本是马林诺斯基的《西太平洋岛上的船民》,这本书里提出了著名的库拉圈(kula)。

显然,这些线索都表明,游戏在“文化”中的深刻含义,“贵族”显然也是伴随着文化产生的。

而在游戏中,有胜有败,通过“投降”的仪式,游戏结束了。让我们再次回忆希腊人的“嘲笑比赛”,“诗歌比赛”,这些比赛形式非常重要。在这里,赫伊津哈的论敌就是布克哈特。

布克哈特的遗著《希腊文学史》对“嘲笑比赛”不屑一顾(我正在体会他的《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化》,还没读出什么味道来)。他曾说,“一个懂得战争的民族并不需要竞赛”。这在缺乏普通社会学的19世纪末期史可以理解的。但到了20世纪30年代,布克哈特的这种思想仍然是主流,这引起赫伊津哈深深的忧虑。

游戏比战争重要得多。在游戏里,文明的对立性和竞争性从一开始就显露出来,因为游戏比文明更古老,更原始,我们更应该从游戏中去寻找文明的特征。

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法律,游戏和法律的关系。在《旧约》(出埃及记,撒母耳记)中有大量神喻与裁决。而《伊利亚特》里也一样,盾牌上的天平。再从最古老的法律“婚姻”来看,情况更加有趣。我们可以从《摩诃婆罗多》,《罗摩衍那》以及《尼伯龙根之歌》等找到大量通过游戏决定婚姻的故事,中国传统小说也不例外。此外,赫伊津哈还指出,古希腊的“法律演讲”与“相互谩骂”之间的交织也是一个很有趣的问题。毫无疑问,作为游戏的演讲术是一种重要的艺术,比哲学重要得多。

接着法律,谈谈战争。决斗(单挑)与总体战(total war)有着根本的不同。前者有很浓的游戏意味,人们出于各种理由单打独斗,“避免基督徒流血,使民众免遭涂炭”。布莱克斯通更是讽刺说,“司法决斗与乡村运动会上的体育娱乐一样”。决斗,在我们的思想中与骑士制度,甚至骑士头上的羽毛密切联系在一起。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的,除了缺乏“游戏精神”的考虑之外。缺乏公平游戏(fair play)的骑士制度,以及由此导致的国际法(霍布斯和格劳修斯,下文再谈)都是虚幻的外壳。

赫伊津哈说,游戏与战争的关系,是否是真正严肃的,这只与文明有关。

再下一个问题是学识,游戏和学识。赫深知梵文的含义,梵(rtam)是宇宙的秩序(吠檀多不二论),是印度近代哲学的核心思想,但在各种文本里总以竞赛式(猜谜)赞诗出现,比如《梨俱吠陀》。《奥义书》,《埃达》(Snorra Edda)也是如此。我们熟悉的禅宗公案也不例外。赫伊津哈说,谜语是一种神圣的游戏,因为它沟通了娱乐性与严肃性,兼容两者。游戏与诗,游戏与神话诗,它们的关系也是如此。我觉得一点非常重要。那就是喜剧和悲剧都来自游戏,它们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竞赛!

哲学也是如此。哲学与辩论术的关系(智术师),大家都很熟悉了。后者通过昆廷良和西塞罗,在罗马发扬光大。伊斯拉谟的一段话非常关键,“学术论争完全没必要以玩牌或者骰子这样的方式进行。在这些游戏中,对规则的任何违反都会破坏整个游戏。而在学术讨论中,提出新的观点将没有任何危险,并非是不道德的行为。”

艺术与游戏的关系也很微妙。我们特别要区分音乐和形体艺术(舞蹈)。在希腊文中,只有前者属于缪斯掌管的范畴,因为音乐中的游戏因素是非常明显的。

在这些“风尚”影响下的中世纪欧洲,游戏的特征非常明显,人们尽情游戏,社会充满异教因素,神圣性不断沦丧,滑稽剧的兴盛,骑士游戏的流行,宫廷恋爱(描写这类故事的小说)变得普遍起来。这样,赫伊津哈引导我们重新考察“巴罗克”一词的含义。我们马上会联想到夸张,虚假的假发。更重要的是,格劳修斯对路易十三的肉麻吹捧,难道不是一种巴罗克风格吗?还有笛卡尔,帕斯卡,伦勃朗,弥尔顿...接下来的罗可可时期(Rococo),再下来的新古典,哥特风格与游戏的关系,我不再详述了。

我们进入《游戏的人》的结论,也一定是很多人关心的,对卡尔.施米特的批评。施米特的思想非常一致,赫伊津哈主要针对他的代表作《政治的概念》。施米特强调“敌我之辨”,他指出,“敌人并非你恨的人,更非邪恶的人,只是陌生人或者外来者”。显然,施米特的战争是残酷的,绝对的,永恒的。赫伊津哈对此感到恐惧,施米特的“敌我关系”堕落成机械关系,无视于文明,这也叫“严肃性”?

虽然现代战争自称能跳出游戏规则,不遵守一切规则,但它是否真的能跳出“游戏的魔圈”。远不止施特劳斯,赫伊津哈对施米特的困境看得更加清楚。他很矛盾地指出,只有ethos才能超越“敌我原则”,人们才能认识到比自我,集体,国家利益更高的目标,游戏的目标。只有超越了the play of war,战争的游戏,人类才能达到真正的严肃性。

真正的文明不能缺少游戏成分。人类必须认识到一些“公认”的界限,即文明能够fair play所需要的good faith,信仰。

到底何为游戏,何为严肃?Spel and Ernst? 我们更加严肃地追问,这个问题本身是否严肃?

这就引出贡布里希那篇著名的《游戏的高度严肃性》。贡布里希把赫伊津哈的神态描述为“既害羞又冷漠”,这给我很大的启发。而赫伊津哈对西南学派文德尔班,李凯尔特,Spranger以及Simmel等人工作的继承更是著名。另外两本对他至关重要的书,

一本是泰勒的《原始文化》(这本书影响了包括涂尔干在内的一代人),另一本是冯特的《民族心理学》。我印象中,后者至今无中译本。

而赫伊津哈的真正的论敌,也是他在文章中从来不愿意提到的名字,那就是弗洛伊德。赫伊津哈讨厌我们这个时代的幼稚,迷信和虚假。是幼稚,而不是游戏。历史是人的历史,是活生生的历史,而非弗洛伊德学派那套心理阐释,更不是数字,年鉴。所以,赫伊津哈带着我们,到游戏中去探究活的历史。

附《汉语大词典》词条

【游戏】

1.游乐嬉戏;玩耍。

《韩非子•难三》:“ 管仲 之所谓‘言室满室,言堂满堂'者,非特谓游戏饮食之言也,必谓大物也。”

《晋书•王沈传》:“将吏子弟,优闲家门,若不教之,必至游戏,伤毁风俗矣。”

宋 苏轼 《策别•安万民五》:“ 开元、天宝之际,天下岂不大治?惟其民安於太平之乐,酣豢於游戏酒食之间,其刚心勇气,消耗钝耗,痿蹶而不复振。”

《古今小说•陈希夷四辞朝命》:“一日,在水边游戏,遇一妇人,身穿青色之衣,自称毛女,将陈抟抱去山中,饮以琼浆。”

王统照 《春雨之夜•雪後》:“小孩子正盼天明,好继续游戏。”

2.谓绰有馀力而不经意为之。

宋 京镗 《<能改斋漫录>序》:“吏部吴公曾虎臣,以胸中万卷之书,游戏笔端,裒为此集。”

明 张三光 《蒋石原先生传》:“ 江 南挟才秀特,数千言立就。尝游戏武试,取魁如寄,弃去。”

清 查慎行 《高斯亿为余画竹以诗报之》:“ 高生 善书久绝伦,馀技兼为竹写真。自言亦用狂草法,狻觉游戏能通神。”

3.犹戏谑。

清 王士祯 《香祖笔记》卷十二:“ 袁淑《山公九锡文》, 沈约《修竹弹甘蕉文》, 韩愈 《毛颖传》之类,偶然游戏,後来作者遂多。”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黄九郎》:“ 九郎无如何,赧颜复坐。挑灯共语,温若处子,而词涉游戏,便含羞,面向壁。”

4.指不郑重、不严肃。

郭沫若 《<卓文君>後记》:“ 卓文君 的私奔 相如 ......有许多的文人虽然也把它当成风流韵事,时常在文笔间卖弄风骚,但每每以游戏出之。”

5.文娱活动的一种。分智力游戏(如拼七巧板、猜灯谜、玩魔方)、活动性游戏(如捉迷藏、抛手绢、跳橡皮筋)等几种。如:在公园的草坪上,幼儿园的孩子们正在愉快地做游戏。

〔《广韵》以周切,平尤,以。〕

1. 人或动物在水中行动。

《诗•邶风•谷风》:“就其浅兮,泳之游之。”《後汉书•马援传》:“男儿溺死何伤而拘游哉!”

南朝 梁 丘迟 《与陈伯之书》:“而将军鱼游於沸鼎之中,燕巢於飞幕之上,不亦惑乎?” 丁玲 《母亲》一:“三支鹅,八支鸭在塘 面轻轻的游。”

2. 指船在水上行驶。

郭小川 《厦门风姿》诗:“当我在近海 巡游,回头又见我们的海岸线,那又是什堋所在呀,为什堋显得格外壮观?!”

3. 河流。

《诗•秦风•蒹葭》:“溯游从之,宛在水中央。” 毛 传:“顺流而涉曰‘溯游'。”《史记•高祖本纪》:“古之帝者地方千里,必居上游。”

茅盾 《脱险杂记》十三:“小溪上下游全是密茂的灌木,你看不到这一脉活水从何处来,又向何处去。”

4.流动,不固定。

谢觉哉 《不惑集•续语一》:“游的目的在於击,避免敌人的优势,找寻或制造敌人的弱点,以便下手。”参见“ 游环 ”、“ 游兵 ”。

5.移置。《汉书•叔孙通传》:“愿陛下为原庙 渭 北,衣冠月出游之,益广宗庙,大孝之本。”《隋书•礼丁志二》:“既营建 洛邑 ,帝无心京师,乃於东都 固本里 北,起 天经宫 ,以游 高祖 衣冠,四时致祭。”参见“ 游衣冠 ”。

6.虚浮不实。《易•系辞下》:“诬善之人其辞游。” 孔颖达 疏:“游谓浮游,诬罔善人,其辞虚漫,故言其游也。”

7.同“ 游 ”。行走;运行。《淮南子•览冥训》:“△皇翔於庭,麒麟游於郊。” 高诱 注:“游,行也。”

《太平御览》卷三五八引 汉 陈琳 《武军赋》:“ 马 受 斯游,  则止。”

晋 张华 《励志》诗:“大丁斡运,天回地游。”

康有为 《大同书》乙部第四章:“四游之日有长有短,春秋游有八十七八转者,夏冬游有九十三转者,名曰某游第几转,於地游转之理最为得宜。”

8.同“ 游 ”。指鸟在空中飞行。

《楚辞•九辩》:“雁  而南游兮, 鸡啁哳而悲 。” 王逸 注:“群戏行也。”

汉 司马相如 《上林赋》:“弯蕃弱,满白羽,射游枭,栎蜚遽。”

9.同“ 游 ”。特指帝王春季巡行。

《管子•戒》:“先王之游也,春出,原农事之不本者谓之游。”《晏子春秋•问下一》:“春省耕而补不足者谓之游,秋省实而助不给者谓之豫。”

《孟子•梁惠王下》:“吾王不游,吾何以休;吾王不豫,吾何以助。”《文选•张衡〈东京赋〉》:“既春游以发生,启诸蛰于潜户;度秋豫以收成,观丰年之多 。” 薛综 注:“春游,谓仲春巡行 岱岳 。”

10.同“ 游 ”。遨游;游览。

《诗•大雅•卷阿》:“岂弟君子,来游来歌,以矢其音。”

《庄子•秋水》:“ 庄子 与 惠子 游于 濠 梁之上。”

曹禺 《北京人》第一幕:“ 北平 的岁月是悠闲的,春天放风筝,夏夜游 北海 。”

11.同“ 游 ”。游憩;游玩。

《礼记•学记》:“故君子之学也,藏焉,修焉,息焉,游焉。” 郑玄 注:“游谓闲暇无事之游,然则游者不迫遽之意。”

《论语•述而》:“依於仁,游於艺。” 杨伯峻 注:“依靠在仁,而游憩於礼、乐、射、御、书、数六艺之中。”游,一本作“ 游 ”。

《汉书•晁错传》:“服习以成,勿令迁徙,幼则同游,长则共事。”

12.同“ 游 ”。优游;逍遥。

《礼记•学记》:“未卜 ,不视学,游其志也。” 孔颖达 疏:“谓优游纵暇学者之志,不欲急切之故。”

《庄子•大宗师》:“彼,游方之外者也;而 丘 ,游方之内者也。” 郭庆藩 集释引 司马彪 曰:“方,常也,言彼游心于常教之外也。”游,一本作“ 游 ”。

13.同“ 游 ”。指空闲,闲暇。参见“ 游手 ”。

14.同“ 游 ”。游说。《管子•小匡》:“公子 开方 ,为人巧转而兑利,请使游于 卫 以结交焉。”

《楚辞•卜居》:“宁诛锄草茅以力耕乎?将游大人以成名乎?”

15.同“ 游 ”。指宣扬。《续资治通鉴•宋神宗熙宁五年》:“ 曾巩 、 王安石 、 苏洵 、 洵 子 轼 、 辙 ,布衣屏处,未为人知, 修 即游其声誉,谓必显於世。”

16.同“ 游 ”。举 。

《汉书•邹阳传》:“有人先游,则枯木朽株,树功而不忘。” 颜师古 注:“先游,谓进纳之也。”

17.同“ 游 ”。结交;交往。《左传•隐公三年》:“其子 厚 与 州吁 游,禁之,不可。”《史记•魏公子列传》:“ 平原君 之游,徒豪举耳,不求士也。”

唐 韩愈 《柳子厚墓志 》:“号为刚直,所与游皆当世名人。”

宋 曾巩 《戚元鲁墓志 》:“其好恶有异於流俗,故一时与之游者,多天下闻人。”

清 阮元 《小沧浪笔谈》卷二:“  郑学之  豪迈有任侠风,才情敏赡,诙谐间作,久居 历下 ,名士皆爱与之游。”

子虚子 《湘事记•军事篇一》:“  焦达峰  学程低,无校可入,入体育会,练习数月,始与诸言革命者游。”

18.同“ 游 ”。外出求学;出仕。

《墨子•公孟》:“有游於 子墨子 之门者。”

宋 苏舜钦 《推诚保德功臣太子太保韩公行状》:“皇考以明经游京师,遂家焉。” 鲁迅 《〈伪自由书〉後记》引《黎烈文启事》:“ 烈文 去岁游 欧 归来,客居 沪 上。”

19.同“ 游 ”。泛指指离家在外。参见“ 游子 ”。

20.同“ 游 ”。闲散。参见“ 游手 ”、“ 游食 ”。

21.同“ 游 ”。舒展貌。参见“ 游龙 ”。

22.同“ 游 ”。帝王游乐的宫观。

《周礼•天官•序官》:“阍人,王宫每门四人,囿、游亦如之。” 郑玄 注:“游,离宫也。” 孙诒让 正义:“别於城中王所居之宫,故谓之离宫。以其可以游观,故谓之游。”

汉 赵晔 《吴越春秋•勾践归国外传》:“ 吴王 闻 越王 尽心自守,食不重味,衣不重 ,虽有五台之游,未尝一日登 。”

唐 柳宗元 《天说》:“筑为 垣、城郭、台榭、观游,疏为川渎、沟洫、陂池。”

23.通“   ”。鸟媒。即捕鸟时用来引诱同类的鸟。

《文选•潘岳〈射雉赋〉》:“恐吾游之晏起,虑原禽之罕至。” 徐爰 注:“游,雉媒名。 江 淮 间谓之游,游者,言可与游也。”

24.通“ 蝣 ”。

《大戴礼记•夏小正》:“浮游者,渠略也。” 王聘珍 解诂:“《尔雅》曰:‘蜉蝣,渠略。'”《淮南子•诠言训》:“龟三千岁,浮游不过三日。”

25.通“ 淫 ”。逸乐。

《吕氏春秋•诬徒》:“达师之教也,使弟子安焉、乐焉、休焉、游焉、肃焉、严焉。” 陈奇猷 校释:“游假为‘淫',逸也。”

《吕氏春秋•贵直》:“其干戚之音,在人之游。”26.通“ 淫 ”。发情。参见“ 游牝 ”。

27.古代行政单位名。

《管子•立政》:“分里以为十游,游为之宗。”

清 许旭 《≥中纪略》:“见其经略之法,全在外洋大海中间分设五寨,每寨千人,五寨之间,又设五游,每游七百人。”

28.姓。 春秋 时 郑 有 游楚 。见《左传•昭公二年》。

忽而今夏
2005-05-31
#11

人:游戏者
-----纪念赫伊津哈逝世60周年

如果不是朋友萧敢及时的提示,我就忽略了今年是历史学家赫伊津哈(John Huizinga)逝世60周年。对大多数读者来,来自北欧小国荷兰的赫伊津哈说是相当陌生的名字,大家可能更熟悉的是他的同胞---亨德里克•.威廉•房龙。有意思的是,赫伊津哈(1872-1945)和亨德里克•.威廉•.房龙(1882-1944)是同时代的人且同为历史学家,但两者的作品在中国的遭遇却有天壤之别。房龙的书在出版后不久便有中译本问世,而且半个世纪之后他的书被一版再版,极受重视。赫伊津哈则远远没有房龙那么幸运。

当然,这与赫伊津哈并非像房龙那样是位畅销历史普及读物作者有关。他是二十世纪西方著名的历史学家,与马克•布洛赫甚至阿诺德•汤因比齐名。他一生著述颇丰,最负盛名的有两部。

一部为写于1919年的《中世纪的衰落》,研究的是14-15世纪法国和荷兰的生活、思想和艺术的种种形态。它与瑞士学者布克哈特的《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化》齐名,成为文化史上的两大经典。这本书已经由国美术学院出版社于1997年翻译出版,收录在范景中主编的“学院丛书”,同时收录在这套丛书的还有他的另外一部代表作,写于1938年的〈游戏的人〉。从前一本书到后一本书,作者形成了自己以“均衡”和“游戏”为核心的文化思想。当然相对前一本而言,后一本书则可能更容易激发人们的兴趣。

这是一本最为奇特最具原创性的书。作者把“游戏”作为“生活的一个最根本的范畴”,从文化史的角度对游戏与文化的关系展开研究。通过对法律、战争、知识、诗歌、神话、哲学和艺术各种文化形态的测验,作者得出结论:文明是在游戏中并作为游戏而产生的。这是一种新鲜而有力的研究。因为现代文明在“理性的人”这种观念支配下,其游戏成分自18世纪以来正在不断衰落,所以作者一反西方在人性理解上的理性主义传统,提出了人是游戏者的命题,对现代文明做了困惑不安的批评,

这也是一本不断遭到误解的书,无论是在作者生前还是死后。作者每次就这个题目做演讲的时,主持人都会把题目“文化的游戏成分研究”改为“文化中的游戏成分研究”,作者不得不对这种明显的误解表示异议。作者申明自己的目的:不在于确定游戏在所有其他文化表现中的地位,更是要查明文化本身在多大程度上具有游戏的特征。这本书译介到中国后的误解则更为可怕。众多的网络游戏爱好者把这本书作为圣经,但这注定是一本让他们失望的书;甚至有中国学者则公开宣称:这是一本休闲学研究的著作。如果作者得知自己在死后遭遇的这种误解,真不知道是会苦笑不得还是勃然大怒。

值得一提的是,〈游戏的人〉有两个中译本。除了前面说的那个译本外,另外一个是贵州人民出版社98年的译本,收录在“现代社会与人”名著译丛中,但译者采取了不同的译名:胡伊青加著〈人:游戏者〉。尽管已经有两个不同的中文译本,但这本书出版近10来年仍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除了儿童文学研究者视之为珍宝外,鲜有其他学者问津。但这确实是一本罕见的学术著作,当余秋雨看到这本书时兴奋地要惊呼:“居然有一本书叫〈游戏的人〉”。

是的,是有这样一本书,不仅仅一本。

新手指蛛
2005-05-31
#12

hoho,好久不见,终于来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