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罚
[摘要] 家长都是爱孩子的,其出发点也是为孩子好,但需要建立在尊重,爱护孩子上,否则“不打不成器”等这些家长挂在嘴上的话只是将行为正当化的借口。儿童是有思想的,成人不能因为不能理解儿童的思想而认为儿童无知,多一些宽容,体罚、惩罚减少是对家庭、儿童发展都有利的。
[关键词] 体罚 历史发展 评价认识
一、 从古代至现代, 教育中的体罚
在中国古代,私塾中学生背不出书有先生打板子、罚站等,有老辈人口口相传,人尽皆知。“鞭子本姓竹,不打书不读,不打不成才,一打分数来”。这就是传统版教育模式下的体罚者宣言。《颜氏家训》中也提到人没有“笞罚”容易犯错(有点片面),中国传统家教“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的观念根深蒂固。其他文明古国也是如此:
古埃及的教学方法比较原始落后,教师重视机械提示和灌输强迫学生记忆,特别强调书写活动,通过书写达成阅读和记忆,教学管理中时常采取训诫、格言和体罚等措施规范和约束学生。对学生教育管理的方法是,实行灌输和惩戒相结合。教师常用口授、训诫、不重解释;学生只能进行机械的反复练习,体罚被看作是正常合理的手段。
古巴比伦有最早的学校,学校是以体罚和贿赂同行的方式存在。学校中纪律严格,常采用体罚,如有一块泥板书写道:“我不能迟到否则会遭到老师的鞭笞。”
古代印度的教育与它的社会阶级和厌弃现世的宗教信仰是密不可分的,以维系种姓压迫和培养宗教意识。由于学科的学术性质导致教学方法有一定的改进,但体罚仍是常用的手段。教典和法律都允许教师以助困和绳索打罚学生。
古希腊的斯巴达教育有浓厚的军事色彩,在任何适当的时间和任何地方,对犯了错的孩子都是有人警告和责罚的。儿童常被唆使去偷窃如被发觉将受到鞭打,惩罚他的迟钝。
在古代各民族的儿童教育中,体罚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在教育的发展中对体罚的认识也在不断变化。在西方,质疑和反对体罚的思想是从古罗马教育家昆体良开始的。他认为,“对于如此纤弱、如此无力抗拒虐待的幼年,任何人都不允许滥用权威”。 (《昆体良教育论著选》第28页)即使是赞同惩罚的洛克也认为,“体罚是教育上最不适用的一种方法”。 (《教育漫话》第32页),除此之外意大利著名教育家玛利亚•蒙台梭利也不赞同体罚,在《童年的秘密》中,“体罚由于在成人看来是一种对人的尊严的侮辱和社交上的耻辱,所以成人之间禁止体罚。”她提出“儿童的痛苦不仅仅是身体上的,还有精神上的。强制的学习导致了恐惧、厌倦和神经衰竭。他们变得毫无信心,因为忧伤而失去了自然的欢乐。”不但反对体罚,指出了其中种种缺陷,更反对成人对儿童的主导行为,让儿童顺着自己的兴趣点自由发展。由此可见,随着时间流逝,对体罚的观念全然改变,这也许教育发展的一种表现。
如今,大多数国家更将此制度化,在法律条文中明文规定。我国颁行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都对体罚学生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教师体罚学生是一种侵犯学生身体权、人格尊严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权利的违法行为。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属于违反《教师法》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而在有些国家对成人体罚儿童的行为有更严格的法律惩罚措施,最好的例子就是美国,虽然美国在历史上很长一段时期内,父母体罚孩子的情况非常普遍,有时发生儿童受虐待的情况。如今美国法律规定,政府相关部门要保护儿童免受虐待和忽视,同时确保父母或法律监护人照顾好孩子,不让孩子们遭受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 学校老师、社会工作者或医生一旦发现儿童受到虐待,必须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 如若不然,他们自己就有可能受到轻罪的指控。有些家长因为体罚孩子被抓起来,更严重的,连孩子的抚养权都被剥夺了。
二、 对体罚的认识评价
面对历史上体罚的发展,从赞同体罚(甚至提倡)至反对,将其政治制度化。其中又有哪些缺陷,如何发展呢?我认为体罚不是完全不可取的,要掌握一个度,但我不提倡体罚,体罚只是最终的一个手段而已(万不得已时,最下下策的方法)。现实生活中完全摒除体罚我认为只是一种空谈罢了,我很赞同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副理事长朱家雄的观点:“只有“十全十美”的父母才会绝对不打孩子,而世界上极少有如此完美的父母。问题的关键不是能不能打,要不要打,而是应该怎样打。”,“适度原则体罚孩子,一定要适度。一味地打孩子,只会造成孩子种种不良的心态和心理偏差,决不能获得教育孩子的效果。另外,打完以后要爱抚,讲道理。家长要让孩子明白,他之所以受到惩罚,并不是因为他是个坏孩子,并不是家长不喜欢他,而是他这件事情做得不对”。所以我觉得蒙台梭利的理念很值得学习但很难实行,缺乏现实意义。现代社会的确会给儿童带来很多负面影响,不服从管理,以“小公主”、“小皇帝”自居等现况不少见,靠说教,劝解都无力时,体罚也是一种方法吧。
现实中许多人会认为,体罚是一剂猛药,可以最快的速度治疗病患。然而,体罚产生的副作用有时却远远超过它的疗效。而且,其“疗效”也令人怀疑。所以体罚只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而惩罚就比提法可取一些。惩罚并不等于体罚,体罚是对惩罚教育的曲解。但惩罚是把双刃剑,不是万能的,需要谨慎使用。斯金纳的实验表明,惩罚的结果是抑制行为,而不会消除行为。真正要消除不良行为有待于儿童在内心真正认识到不良行为的有害性,并通过积极的训练掌握新的替代性行为方式。家长都是爱孩子的,其出发点也是为孩子好,但需要建立在尊重,爱护孩子上,否则“不打不成器”等这些家长挂在嘴上的话只是将行为正当化的借口。儿童是有思想的,成人不能因为不能理解儿童的思想而认为儿童无知,多一些宽容,体罚、惩罚减少是对家庭、儿童发展都有利的。
对于体罚的政治制度化我认为是需要的,有着法律的保障才有可能达到普及、才能对抗百年历史的传统中的劣根性,得到人民的重视,但如美国,就过份严厉了,出现了很多令人无法理解的实例。对于体罚的争议仍在继续,应该怎么运用体罚值得所有人思考。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2. 《昆体良教育论著选》,著者:昆体良,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
3. 《教育漫话》,著者:洛克,人民教育出版社,1957
4. 《废除体罚与培养学生自觉纪律》,著者:赵少鸣等著,展望周刊社, 1953